索引号: 468127074/2023-00003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布机构: 赣榆区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23-03-01
信息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气象局关于升放气球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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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气象局关于升放气球管理的公告

中国气象局公布的新修订的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做好我区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审批以及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赣榆辖区内升放气球活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升放气球活动审批

原《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三十四条“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新的《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中已删除此条,区气象局不再审批此条对应的气球管理活动,将严格按照《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畴开展升放气球活动审批工作。(《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二、监督管理

区气象局按照《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将升放气球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

三、升放气球单位责任

一是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二是严格执行《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章“升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的规定。

四、其他

本公告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执行。若有疑问,请与区气象局防灾减灾科联系,联系人:王一良,联系电话:0518-86033168,电子邮箱:18805133888@139.com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赣榆区气象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