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62978836/2020-00005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5-26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市职称办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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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职称办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进我区人才评价工作,现将市职称办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连职称办[2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赣榆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连职称办〔2020〕1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职称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评委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我市人才评价工作,激发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连云港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18〕4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现象,树立“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的人才评价导向,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评价的绿色通道,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工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申报考核认定除国家“以考代评”系列(专业)之外的中级职称。

    (一)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

    (三)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业内、社会和市场认可,贡献突出,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

    (四)其他我市培养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可以正常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的人才,以及经授权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等院校人才,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对象内。

    二、考核认定机构

(一)考核认定标准制定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系列(专业)职称主管部门成立连云港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标准制定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和定期完善连云港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标准。考核认定标准制定小组

下设分组,分组按职称系列(专业)设立。每个分组不低于5人,其中基层一线专家不少于1人。分组组长一般由本系列(专业)正高级人员担任,组员一般由本系列(专业)副高级以上人员担任。


(二)考核认定执行机构。市各系列(专业)职称中级评审委员会设立考核认定组,负责当年度本系列(专业)认定工作。考核认定组一般不少于3人,从评审专家库抽取。

三、考核认定流程                                   

    (一)申报审核材料。连云港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与当年度中级职称正常申报工作同文部署,申报与材料审核流程与正常申报相同。

    (二)组织考核认定。考核认定组根据连云港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标准,对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提交当年度执行评委会审定。执行评委会根据考核评议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工作流程同正常评审工作流程。

    (三)考核认定结果确认。各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将当年度正常评审结果和考核认定结果同文报至市职称办,由市职称办发布结果并颁发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二)我市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认定中级职称,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

(三)参加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的人员,继续教育不作要求。

    (四)申报认定的职称系列(专业)有职业准入要求的,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五)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六)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开展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附则

(一)以前政策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遇国家、省职称政策调整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