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914661/2022-00004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2-14 |
信息名称: | 关于加强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赣市监〔2022〕6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关于加强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各相关科室:
2022年是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收官之年,也是我区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键之年。为全面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及管理责任,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遏制群体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提升校园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做好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校园食品安全责任
1.全面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在春季开学前,校长(园长)要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并参加食品安全检查,针对本校食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督促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中小学和幼儿园要制定学校领导每餐次陪餐、班主任或任课老师进班陪餐和家委会代表每月(或每周)陪餐的三级陪餐制度。严格遵守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原料来源公示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
2.严格落实校外供餐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春季开学前各采用校外供餐的学校要对合同单位进行一次食品安全评估,并督促校外供餐单位按合同要求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3.各分局及业务科室要督促指导学校食堂及校外供餐单位完善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过程风险控制。各分局要在春季开学一周内完成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周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小学检查情况应在2月20日前按照附件要求上报至食品流通与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大中专院校检查情况原则上在开学后一周内上报。
4.全面开展学校食堂及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督促学校及校外供餐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按相关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并明确职责加强培训。
5.全面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对损毁或长期不开机的学校要通报批评。
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规范,严禁违规经营学校食堂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 GB 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聚焦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筑牢基础、补齐短板、提升水平。
1. 无证经营或食品加工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而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经营;
2.开学前未彻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合格的不得经营;
3.加强人员健康管理,健康证过期或无健康证食品从业人员不得上岗,晨检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外,应增加新冠肺炎十大症状的检查;
4.严厉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采购、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餐饮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等等。
5.严格分区分类色标全程管理,鼓励采用4D、5C、6T等先进管理方法,加强内部管理,提升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水平,严防食品加工过程中严防交叉污染;
6.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做到食品烧熟煮透、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配送食品。
7.餐具用具必须彻底清洗消毒。严禁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用具。物理消毒应达到设备标定的消毒时间和温度,化学消毒应按照消毒剂产品说明书标明的要求配置消毒液消毒,确保消毒效果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8.严禁学校食堂超负荷运营,严防多轮供餐易产生的食品安全风险。
三、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着力提升校园食品安全水平
1.开展硬件设施改造,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更换老旧设备,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学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在“良好”以上;
2.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自查率达100%,自查报告率达100%;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率达100%,监督抽考合格率达98%以上。
3.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实施率达100%;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实施率达100%;中小学及幼儿园“阳光食堂”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实施率达100%。
四、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件
1.各学校要制定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部门合作,及时通报信息,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信息及处置情况。
2.加强值班值守,及时处理各类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广泛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各分局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对五年内发生过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加强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的,挂牌督办,逐一销账。
各分局于2022年2月20日前,分别将本辖区检查情况上报至食品流通与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
联系人:嬴金鹏,电话:17751801578,邮箱:2220779478@qq.com。
附件:1. 2022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统计表
2.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4日
附件1 2022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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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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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单位 |
幼儿园 |
初等教育学校 |
中等教育学校 |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
高等教育学校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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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数量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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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供餐方式 |
自办食堂1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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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 |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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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餐 |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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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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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经营方式 |
自营2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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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3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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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许可情况 |
有食品经营许可证4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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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食品经营许可证5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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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量化分级情况 |
优秀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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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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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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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风险分级情况 |
A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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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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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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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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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明厨亮灶”情况 |
实施“明厨亮灶”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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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明厨亮灶+互联网”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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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实施先进管理模式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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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效开展自查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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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校园 食品安全 检查情况 |
检查学校食堂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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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为学校供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家 |
总数 |
此次检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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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校园内 |
家 |
校内超市及小卖部 |
校内社会餐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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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校园 周边 |
家 |
校外食品销售经营者 |
校外餐饮服务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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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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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立案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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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问题 食品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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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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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检 |
批次 |
总批次 |
不合格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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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许可证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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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 机关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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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情况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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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考 情况 |
人次 |
抽考总人次 |
合格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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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初等教育学校指小学,中等教育学校指中学,包括初中和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指中专院校、职业高中等,高等教育学校指大专及以上学校;聋哑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九年制学校数据均计入初等教育学校数内。 2、食堂总数1=自营食堂数2+承包食堂数3=有证食堂数4+无证食堂数5。一个学校有多个食堂的,按照食堂数字填报。 |
附件2
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
第 季度工作情况统计表
项 目 |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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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情况 |
学校 食堂 |
辖区内持证学校食堂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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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幼儿园学校食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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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校食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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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食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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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学校食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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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优秀等级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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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良好等级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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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分级A级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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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分级B级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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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分级C级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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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分级D级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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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五常、6T等食品安全管理的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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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的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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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明厨亮灶”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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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视频式展示(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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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式展示(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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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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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集体用餐配送 单位 |
辖区内持证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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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的学校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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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优秀等级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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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的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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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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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明厨亮灶”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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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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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学校 食堂 |
落实自查制度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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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自查报告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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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覆盖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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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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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合格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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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集体用餐配送 单位 |
落实自查制度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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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自查报告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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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覆盖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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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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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合格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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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情况 |
学校食堂整改问题 数量 |
原料进货查验把关不严格(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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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不规范(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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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用具清洗消毒不彻底(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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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制作环境不清洁(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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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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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餐单位整改问题 数量 |
原料进货查验把关不严格(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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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不规范(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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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用具清洗消毒不彻底(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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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制作环境不清洁(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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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分餐配送过程不合规(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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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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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情况 |
监督检查数(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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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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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立案数(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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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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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许可证(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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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无证经营(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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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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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数(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