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438/2018-00003 | 分类: | 30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8-11-28 |
信息名称: | 赣榆区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 ||
文号: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赣榆区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等规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由赣榆区人民法院、赣榆区公安局、赣榆区司法局在全区范围内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50名。
二、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确定第一轮候选人名单。
(二)确定拟任命人选
第一轮筛选后的候选人名单超过拟选任人数的,由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二轮随机抽选,从中确定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人选。
(三)任前公示
公告期结束,面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任命公告
1、经公示确定后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2、区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3、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区公安局。
(五)岗前培训与集体宣誓
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四、公告期
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即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
五、有关待遇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二)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六、联系方式
区人民法院政治处0518—86293010
区司法局办公室 0518—86212562
本公告由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
赣榆区人民法院 赣榆区公安局 赣榆区司法局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