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62950454/2023-00012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6-07
信息名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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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解读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解读

为了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在发行后3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流程及材料

(一)备案流程:1、携带相关材料到建设银行办理对公账户;

2、上传经营者材料至“连信卡”平台;3、部门审核;4、颁发《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确认书》。

(二)提交材料:1、无对公账户商户的办理(需由法人亲自办理):①营业执照正本;②法人身份证原件;③单位公章; ④法人名章。2、已有对公账户商户的办理(可由经办人办理):①基本账户信息;②法人身份证原件;③经办人身份证原件;④营业执照正本;⑤单位公章;⑥法人名章。

三、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四、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

五、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卡合同,并保存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六、经营者发行预付卡,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七、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未事先通知消费者并做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八、符合预付卡备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本通告的各项规定。各预付卡业务经营者请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付卡备案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影响,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预付卡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