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62950454/2021-00002 | 分类: | 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04 |
信息名称: | 关于区政协第111号提案的答复 | ||
文号: | 赣商发〔2020〕41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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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商发〔2020〕41
号
关于区政协第111号提案的答复
李超凡委员: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第9号令》于2012年11月1日实施。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为方便企业,增强可操作性,江苏省商务厅制定了《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区商务局作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近年来高度重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管理工作,现就加强储值类会员卡维权保障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储值类会员卡情况区分
储值类会员卡分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及预付消费卡三种类型,商务部门作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国家、省、市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定位及管控措施,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管理工作。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定义及工作开展情况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引自国办发2011【25】号文件,是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企业发行的,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企业法人。这三大行业的详细分类在《管理办法》附件1中已经列明。因此,如果不是这三大行业的企业法人发行的商业预付卡或虽在这三大行业之内、但以非法人身份工商登记如个体工商户发行的卡(如健身机构、电影院、高尔夫球场、书店等),不属于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管理的范围。
(二)区商务局定期向市监部门调取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企业清单,根据调取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主要监管内容有:
1、登记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管理的权限,发卡企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1)跨省辖市以外区域其母公司在我省注册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省厅备案;
(2)非跨省辖市区域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内其他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县(市)内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到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日常监管上实行属地原则。省里接受跨省辖市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后,将发卡企业、售卡和使用企业的信息发给市里,由当地来进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日常监管。
2、监管重点
(1)加强日常检查。
一是重点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买、限额发行等“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实名购卡,重点检查发卡企业是否要求购卡人出示身份证件、是否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是否完整留存相关身份信息;对非现金购卡,重点检查发卡企业是否要求购卡人使用支付票据、信用卡等方式进行银行转账、是否登记相关银行转账信息;对限额发卡,重点检查发卡企业是否发行超过1000元面值的不记名卡和超过5000元面值的记名卡、是否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预付卡中记载购卡人或持卡人相关信息。二是检查企业发卡资金余额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三是检查企业发卡规模是否突破申领的流水号,一旦发现企业在发卡中出现的违规现象,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将依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公示。
(2)加强资金监管。发卡企业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收款户”和“资金存管户”。重点检查企业的发卡资金是否足额归集到收款户,资金使用的方向是否正确,各类发卡企业是否按规定的比例存放存管资金,同时督促银行加强对预付卡资金的监管,如监管银行放松监管,风险由银行和企业共同承担。
三、投诉维权处理情况
截至目前,区商务局对我区已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定期开展行业检查,同时对通过“12345”等渠道进行退款等投诉维权的工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范畴的,区商务局安排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上门了解情况,督促发卡企业严格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对不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范畴的投诉维权,区商务局及时根据工单投诉内容,通过12345平台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健身场所预付消费相关投诉工单,根据连市监[2020]145号《关于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开展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第四项工作要求中,体育部门负责对体育健身场所的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体育健身场所的违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移交体育部门进行处理。
对拒不提供预付消费服务关店“跑路”的投诉,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第六十三条 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且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投诉人反馈情况,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移交区市监部门进行查处。
在今后处理储值会员卡消费维权过程中,区商务局将继续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要求,切实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管理,加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安全使用宣传力度,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联系人: 钱奎星 联系电话:13675277122)
赣榆区商务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