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630/2014-00027 | 分类: | 12 |
发布机构: | 卫生局 | 成文日期: | 2014-12-18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赣榆区较大以上火灾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
文号: | 赣卫〔2014〕116号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现将《赣榆区较大以上火灾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各医疗单位,请各单位按预案要求认真执行。 | ||
时效: |
关于印发《赣榆区较大以上火灾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赣卫〔2014〕116号
关于印发《赣榆区较大以上火灾卫生应急
救援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赣榆区较大以上火灾卫生应急
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镇(中心)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赣榆区较大以上火灾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预案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赣榆区较大以上火灾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连云港市赣榆区卫生局
2014年11月27日
赣榆区较大以上火灾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现场急救、受伤人员救护与转移等工作,最大限度保障火灾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榆区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境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处置。
1.4工作原则
在区人民政府火灾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开展好火灾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区卫生局成立火灾医疗救护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局局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应急办、医政科、食卫科、财务科等相关科室和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应急办。组建火灾医疗救护专家咨询组。
各镇卫生院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区火灾医疗救护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火灾医疗救护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
2.2机构职责
2.2.1火灾医疗救护领导小组:在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全区的较大以上火灾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应急物资储备和其他保障工作;为区火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的建议等,必要时协调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
2.2.2火灾医疗救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较大以上火灾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医疗救助应急预案。较大以上火灾发生后,在火灾医疗救护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
2.2.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火灾现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调查与处理,饮用水监测与消毒、环境卫生学评估,指导开展环境消杀、尸体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卫生宣教等工作。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火灾应急处置应对方案或技术方案。
2.2.4卫生监督所:负责火灾现场和临时安置点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等监督工作。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火灾应急处置应对方案或技术方案。
2.2.5医疗机构:火灾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治、转动监护、收治入院、临时安置点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火灾应急处置应对方案或技术方案。
2.2.6专家咨询组:负责火灾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理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3 事故等级
根据《赣榆区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分级规定和标准。按照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特别重大火灾(I级)重大火灾(II级)、较大火灾(III级)三级。
3.1特别重大火灾(I级)
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本数),或者1亿元以上(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3.2重大火灾(II级)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30人以下,或者50人(含本数)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3.3较大火灾(III级)
3人(含本数)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本数)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接到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通知后,火灾医疗救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报告火灾医疗救护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协调局相关科室和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紧急医疗救护。
4.2应急响应措施
火灾的现场医疗救护应在火灾医疗救护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医疗救治队伍以最快速度进入火灾现场,在现场抢险救援人员的支持帮助下,首先搜寻、集中伤员,然后检伤分类,先重后轻,现场抢救,及时转送。
4.2.1较大火灾(III级)卫生应急措施
1、医疗救治措施。区120和火灾发生地镇卫生院急救车辆、医护人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进行检伤分类, 采取“先救命、再治伤”的救治原则,对呼吸道梗阻和窒息、心脏骤停等危及生命的急症伤员,迅速清除伤员呼吸道异物,保持呼吸通畅,进行心肺复苏,其他伤员采取对症治疗。一般伤员和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的重伤员,及时转移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正规系统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短时间内(一般不超过2小时)腾空病床接受并诊治批量伤员。(标准参照《江苏省省级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苏卫应急〔2012〕10号)必要时成立转运小组,转运至上级医疗机构。
2.监测、评估措施。疾控中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调查,并对饮用水进行监测与消毒、开展环境卫生学评估,指导开展环境消杀、尸体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卫生宣教等工作。卫生监督所对火灾现场和临时安置点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等监督工作。
3.应急值守措施。定点医疗机构和火灾发生地卫生院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实行领导带班制,专家咨询组24小时值班,全力做好火灾引发的急危重症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处置工作。
4.信息上报措施。应急响应期间,应按要求及时将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向卫生局应急办报告;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两天内将医疗卫生应急工作情况报卫生局应急办。
4.2.2重大火灾(II级)卫生应急措施
1、医疗救治措施。在III级卫生应急措施基础上,协调火灾发生地附近镇卫生院和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成立转运小组,转运至上级医疗机构。
2.监测、评估措施。疾控中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调查,并对饮用水进行监测与消毒、开展环境卫生学评估,指导开展环境消杀、尸体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卫生宣教等工作。卫生监督所对火灾现场和临时安置点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等监督工作。
3.应急值守措施。定点医疗机构和伤员收治医疗机构24小时通讯畅通,实行领导带班制,专家咨询组24小时值班,全力做好火灾引发的急危重症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处置工作。
4.信息上报措施。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日报制,按要求及时将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向卫生局应急办报告;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两天内将医疗卫生应急工作情况报卫生局应急办。
4.2.3特别重大火灾(I级)卫生应急措施
1、医疗救治措施。在II级卫生应急措施基础上,协调全区医疗卫生资源,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全区的医疗救护,全力做好火灾引发的急危重症的紧急医疗救援处置工作。火灾医疗救护领导小组请求上级支援。成立转运小组,转运至上级医疗机构。
2.监测、评估措施。疾控中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调查,并对饮用水进行监测与消毒、开展环境卫生学评估,指导开展环境消杀、尸体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卫生宣教等工作。卫生监督所对火灾现场和临时安置点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等监督工作。
3.应急值守措施。定点医疗机构和伤员收治医疗机构24小时通讯畅通,实行领导带班制,专家咨询组24小时值班,全力做好火灾引发的急危重症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处置工作。
4.信息上报措施。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日报制,按要求及时将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向卫生局应急办报告;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两天内将医疗卫生应急工作情况报卫生局应急办。
4.3应急响应终止
火灾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治疗康复期间伤情、病情平稳,由区卫生局组织火灾医疗救护专家咨询组评估,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可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响应,转入正常的治疗康复、心理疏导和防疫等常规工作阶段。
4.4后期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火灾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继续做好受伤人员的治疗与康复工作。对需要长期治疗的伤员要制订相应的治疗康复计划。当地医护人员对伤愈出院的伤病残人员进行回访、复查,对有功能障碍的伤病残人员要指导他们科学进行功能锻炼,尽快帮助其康复。对因火灾造成精神心理疾患的人员要给予心理康复治疗。
5 应急保障
5.1队伍技术保障
较大以上火灾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由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队伍要根据火灾救援特点配备所需要的物资和技术装备,包括药品、现场救护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生活物资、个人防护、标识等。
区卫生局成立全区较大以上火灾卫生应急救援医疗队。全区二级以上医院要成立较大以上火灾卫生应急救援医疗队和院内抢救组。
5.2经费财力保障
主动向本级政府汇报,并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落实火灾等卫生应急专项经验和紧急补助经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和紧急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5.3物资储备保障
主动加强与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合制订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更新。
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
5.4个人防护
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应配戴明确的标识以表明身份,必要时配备防护服、防护眼镜、安全帽等,应向其提供基本的安全和危险评估指导,使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都明确警示信号和撤退流程,确保自身安全有保障。
5.5车辆准备
5.5.1车辆装备
5.5.1.1监护型救护车:配备医生、护士和驾驶员各一名,主要功能是对危重伤员进行现场急救、监护和转运。
5.5.1.2普通型救护车;配备驾驶员、医生和护士各一名,主要功能是对一般伤员对症处理,并及时转运伤员。
5.5.2派车程序
第一梯队:120的值班救护车和值班急救人员。
第二梯队:120的机动救护车、机动人员和备用救护车。
第三梯队:附近医院急救资源,如救护车、急救设备、急救人员。
5.6医疗救援保障 依托区人民医院,建设综合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在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能承担大规模伤病员的现场救治、转运和后方收治工作。加强火灾收治定点医院的备用床位、急救车辆、应急医疗救治设备和药品等的储备建设。
5.7救护程序
5.7.1 120接到灾情报告或区领导小组指令后,根据灾情及派车程序派出相应的车辆及救护人员。
5.7.2就近的医务人员接到领导小组的指令后,应及时到达现场,到现场指挥部报到后立即投入救护,并将人员受伤情况及时向火灾医疗救护领导小组现场指挥人员汇报。
5.7.3火灾发生后,各急救医疗队应做好各种准备,随时处于待命状态;区人民医院作为较大以上火灾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立即做好接诊准备,区其他二级以上医院应做好床位腾空准备。
5.7.4伤员转动应遵循就近、有序分流原则,根据伤情,轻伤可转至一级医院,较重者应转至二级以上医院。
5.7.5救护车辆由区较大以上火灾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配和指挥。
5.7.6灾情发生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推诿病人。
5.8人员培训
5.9.1医务人员在火灾发生后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5.9.2对公众以多种方式宣传和普通火灾医疗救护、自救和互救的知识及急救技能。
6 奖励与责任
6.1奖励
对参加较大以上火灾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2责任
对在较大以上火灾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开展火灾伤后自救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火灾减灾宣传活动。宣传和解释火灾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急救避险常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火灾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各医疗卫生单位定期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7.2预案演练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预案,协调整合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火灾卫生应急救援演练。
7.3预案管理
各医疗卫生单位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较大以上火灾卫生应急救援预案或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