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34X/2022-00001 | 分类: | 综合政务/信访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2-08 |
信息名称: | 人民网网友留言办理情况摘编4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1、反映现行就学政策问题
2021年10月27日,人民网网友吉家胜留言反映“对于明年新城中小学入学政策咨询一下,对于小孩新城入学是否孩子父母(监护人)双方都必须迁户口至学区内?只迁一位监护人是否有影响?什么时候会变成抽签定学校入学不在执行现有就近入学原则?”
2021年11月25日,赣榆区教育局回复:“人民网网友您好,根据今年政策只需迁适龄儿童和监护人1人户口至相应学区内即可,明年是否变化,需根据上级政策确定。根据城区学位情况,近期执行就近入学政策,电脑派位需根据上级政策调整或因我区学位紧张等原因执行。具体招生政策请关注明年5月份出台的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意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2、反映物业不给开安装自来水表证明问题
2021年11月14日,人民网网友卢鹏华留言反映“您好!我是柘汪镇海天学苑小区一名现户主,自来水表未安装,因原户主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以不缴纳物业费为理由拒向我开具自来水表安装证明,导致本人无法用水,本人买卖房屋之前已在合同与原户主约定:水、电、物业费在交房之后由原户主缴纳,物业之前是为原户主服务,不是向本人服务,本人不应该替原户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应该与原户主走法律程序,而不是通过卡水表环节向本人收取物业费,恳请领导给予帮助,感谢!”
2021年12月1日,赣榆区住建局回复:“人民网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水表安装证明是办理自来水水卡使用证明,经住建局调查核实:您与原业主进行房屋买卖约定但未在海天学苑小区物业办公室进行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我局已将此情况反馈至物业企业,根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现物业企业已同意出具办理自来水水卡使用证明,您可至海天学苑小区物业办公室进行领取。感谢您对物业企业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