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34X/2011-00003 | 分类: | 30 |
发布机构: | 信访局 | 成文日期: | 2011-03-16 |
信息名称: | 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度 | ||
文号: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度 | ||
时效: |
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省《信访条例》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四套班子、县直部门单位、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业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全县的领导包案工作受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各单位领导包案工作在各单位的领导下进行,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在各单位、各部门所辖和分管范围内发生的重点难点信访案件由各单位安排领导包案。各单位、各部门难以解决的重点疑难信访案件或涉及的部门较多、难度大不易解决的信访案件,由各单位报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梳理,拟定县四套班子领导包案方案报县委、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各级领导包案不得两人或两人以上重复包一案,只能一人包一案或包几案。
第四条 领导包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六包”(即包调查、包处理、包督办、包结案、包息诉息访、包稳定)。各级领导在接到包案通知后,要亲自听取各有关责任单位的汇报,组织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对包案领导负责,主动向包案领导汇报办理信访事项情况,包案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必须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按要求完成。
第五条 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带案下访,深入基层,了解案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我县信访问题小事不出镇、大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
第六条 领导包案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如因情况复杂疑难,经包案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属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信访局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要及时汇报。领导包案办结后,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写出包案专题报告分别报包案领导、主管部门和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告知信访人。
第七条 将领导包案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内容,作为检验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强弱的一个体现。对在领导包案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表彰奖励。对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顶拖不办、工作失职,导致矛盾激化或者引发群众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事件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在领导包案过程中发生赴省进京越级上访的,由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领导以及相关领导负责赴省或进京劝返接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