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65/2024-00190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6-07
文号: 赣安〔2024〕4 重点领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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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排查管道燃气“带病运行”风险、消除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

赣榆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对全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开展专项治理,全面排查风险、消除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纵深推进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在既有工作基础上,针对当前城市燃气管道安全薄弱环节,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加快推进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和更新改造,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专项治理任务,同步加大城市燃气管道维护管养力度,加快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消除城市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燃气事故发生,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范围

专项治理范围覆盖全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管道全链条,包括管道燃气厂站、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进户表前管道,以及管道沿线附属设施(本方案所称“燃气管道”均包含沿线调压箱(柜)、阀门等附属设施,不再单独列出)。专项治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及附属设施老化、腐蚀,以及管道违章占压、安全间距不足、穿越密闭空间等19类“带病运行”问题。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再排查

1.全面摸排评估。要充分利用既有的2022-2025 年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计划、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城市燃气管道风险评估、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报告以及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摸排评估等工作成果,综合运用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设备探测等形式深挖细查,确保“带病运行”问题排查见底、整治彻底。要制订排查工作计划,对前期摸排发现存在“带病运行”问题管道进行确认并评估风险隐患等级;对上一轮未覆盖的空白区、薄弱点,包括但不限于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泄漏的同批次建设管道、废弃停用管道、地面沉降造成的外力影响严重的引入管道、城镇燃气企业建成未投用的燃气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交叉穿越或安全间距不足管道以及进户表前管道等薄弱环节,再进行细致排查,按照《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建办城函〔2022〕225号)要求开展评估,针对城市燃气管道老化等19类“带病运行”问题(附件1),形成评估结果(附件2)和问题清单。各镇(园区)要于2024年5月25日前全面完成燃气厂站、市政管道的摸排评估工作;2024年8月20日前全面完成庭院管道、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进户表前管道的摸排评估工作,并根据最新评估情况填报《2024-2025 年连云港市燃气管道存量更新改造和投资计划表》(附件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园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镇(园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不再列出)

2.制定整治方案。根据摸排评估结果,同步形成评估报告并制定整治方案,方案应包含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清单,按照风险隐患等级确定整治优先级,逐项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闭环销号管理。按照逐级审查要求,我区燃气厂站、市政管道的评估报告和整治方案提交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组织审查,各镇(园区)评估报告和整治方案同步提交区工作专班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力争于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庭院管道、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进户表前管的评估报告和整治方案由本级工作专班组织审查,于2024年9月20日前完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整治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

3.重大隐患立即整治。对存在超期运行、严重锈蚀、违章占压、安全间距不足、穿越密闭空间等重大隐患、较高及以上风险的城市燃气管道,要立即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对摸排评估发现存在一般及以下风险隐患的,落实好监护运行措施,稳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涉及管道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拆除或搬迁、管道路由调整、厂站设施重新规划选址等情形,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加频加密巡查巡检、加强物联感知设备监测、停气撤人等安全管控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严防风险和隐患演变为事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安全隐患提速整治。存量整治任务方面,对已纳入《连云港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项目,进行复核,存在重大隐患、较高以上风险的也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其他剩余存量改造任务要加快实施。增量整治任务方面,对本次摸排评估发现需要整治的新增“带病运行”问题,结合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加快实施。存量及增量整治任务都要于2024年20日前全部启动,2025年6月20日前基本完成改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专项问题集中整治。对庭院管道、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进户表前管道等存在违章占压、穿越密闭空间、被包封等问题的,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按照明管明线进行重新布设,并规范管道的标志标识设置;各镇(园区)属地街道、社区(村)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等要配合燃气企业与用户协商,按要求对占压建(构)筑物、包封物进行拆除或对燃气管道进行路线改造。对管道沿线燃气企业自行拼装、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2020年9月1日之后未进行制造监检的调压箱(柜),要加快开展监督检验并进行改造。对随桥过河、穿跨越铁路的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企业与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拳整治第三方施工破坏城市燃气管道问题

6.排查沿线施工项目。持续深化落实我区城市燃气管线第三方破坏防控有关要求。各有关部门、燃气企业要组织对城市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已开工和计划开工的第三方施工项目进行全面动态排查,对涉燃气项目中存在管道敷设、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施工作业行为的,逐一登记在册,明确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人。对城市边缘区域及老旧城区的零散小规模动土作业,因为规模极小不易及时掌握,燃气企业要通过微信等方式与社区网格员、各镇(园区)及相关单位加强协调联动,及时掌握。对排查发现未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四方交底、动土确认、旁站监护等制度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暂缓开工并立即整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按照《连云港市城市地下管网施工管理联动机制工作方案(暂行)》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第三方施工破坏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以信息化、数字化措施为抓手,倒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燃气企业等各方履责,严格落实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四方交底(燃气企业、建设、施工以及监理单位)、动土确认、旁站监护等既有制度,着力强化挖掘机定位管理、管道保护范围电子围栏、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光纤振动监测等新型技防措施。燃气企业要在日常巡查巡检中,对城市燃气管道沿线的施工行为与在册项目进行比对,所有施工必须明确管道位置并准确交底,直埋管线见管施工,穿越管线资料与检测数据要求对应,位置不明确必须执行停气措施;一旦发现未经挖掘审批的施工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处置;拒不停止作业的,要立即报警,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行“零容忍”执法。对未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破坏防控制度,盲目施工、擅自施工导致外力损毁城市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抢险维修费用及由于停气造成的相关损失费用外,将严惩施工破坏行为,并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息推送至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对破坏城市燃气管道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现场涉事挖掘机司机等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行刑衔接”,对破坏城市燃气管道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接警后要立即介入侦查,危害公共安全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立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

9.深化场景应用。在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中,丰富燃气安全、第三方施工和地下管线交叉等场景的应用,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规范固化第三方施工破坏防范工作流程,强化企业、部门、单位间互联互通,实现对第三方施工项目动土前“吹哨报到”和对施工破坏的有效预防,实现对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汇聚和交叉穿越、交互影响的有效监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数据汇聚。按照省市有关数据标准、数据对接规范要求,持续对城市燃气管道数据开展汇聚治理,在满足保密要求前提下,燃气企业要将摸排评估结果向地方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全面交底,已建成GIS、SCADA 系统的燃气企业要将此次摸排评估数据录入系统,并与本地区城市生命线安全监管系统对接;未建成 GIS、SCADA 系统的燃气企业要在2024年12底前完成建设,并及时将数据推送至本地区城市生命线安全监管系统。要健全信息更新机制,动态更新城市燃气管道信息数据和底图,实现“一张图、一网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智慧监测。按照《江苏省城市生命线安全建设一期工程技术指导书(试行)》和《江苏省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燃气智慧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及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因地制宜安装、使用物联感知设备,推动实现燃气管网运行数据的全面感知、自动采集、监测分析、预警上报和应急处置,提高燃气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燃气管道长效管理机制

12.实行全链条管理。综合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等技术手段,加强从燃气厂站到进户表前管道之间所有设施设备的全链条管理,全面实现从立项、设计、施工、运行、维养和报废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化管理,动态实施更新改造。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燃气企业,依托城市生命线安全监管系统,采用信息化、数字化等技术手段,提高城市燃气管网系统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推动第三方施工破坏等燃气泄漏突发事件及早发现、准确研判、精准处置,尽可能缩小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规划统筹。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应落实详细规划中关于城市燃气管道的退让要求,从严开展各项规划许可管理。建设其他地下管道或地下建(构)筑物可能影响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应按程序征求燃气主管部门意见,从严管控城市燃气管道与其他地下管道和地下建(构)筑物安全间距,确保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严格施工质量监管。认真落实市政管线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严把更新改造相关管材、管件、设备等产品质量关,对城市燃气管道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全程监督,确保燃气管道施工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标准,不得出现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好覆土前测绘、严密性试验、压力管道监检、管道带气碰接、气体置换、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管,建设单位要依法组织参建各方竣工验收,防止产生新的燃气管线底数不清、新的风险隐患等问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健全专项体检制度。推动构建城市燃气管道巡查巡检、入户安检、定期检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专项体检制度。加快建立专项体检档案,相关结果及时录入企业的GIS、SCADA 系统,并与本地区城市生命线安全监管系统对接。按规定对燃气压力管道开展周期性监督检验。进一步压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巡线人员培训教育、巡线计划制定和人员分片包干等制度落实,确保巡线检查频次、质量达标;具备条件的燃气企业可以配备 PPB级检测车、无人机、物联激光巡检仪等巡线监测设备,进一步提高巡线检查质量和效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全面压实各方责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督、企业为主、属地配合的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加强工作统筹、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协调;要健全完善部门、燃气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联动协作机制,构建一支专业、权威的管理队伍,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专班牵头部门作用,负责督促指导各镇(园区)加快推进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要进一步压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摸排评估、更新改造和问题整治等各项工作。应急部门(安委办)要把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一体推进,相关重点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列为安全生产巡查、督导重点内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以及督促落实法定检验、评估工作;负责督促落实燃气压力管道更新改造的监督检验和强制检定计量工作器具的法定检定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的规划协调与衔接。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城市燃气管道危害公共安全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宗、民政、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机关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职责分工要求,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学校、工信企业、工矿商贸企业、医院、餐饮企业、民政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配合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城市燃气管道设施运行状况开展自查,重点配合燃气企业做好入户安检和“带病运行”问题整改。园区管委会参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园区范围内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相关工作。燃气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制订排查工作计划并实施,根据评估结果加快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整治。各镇园区属地街道社区(村)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等要协助开展面广量大居民小区内的庭院管道、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进户表前管道的摸排评估、更新改造和问题跟踪闭环整治。(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优化关联审批。各地要科学安排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在确保分级分类、限期完成“带病运行”问题整治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城市运行的负面影响。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水利(水务)、文化旅游(文物)以及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审批时限、流程和申请材料等方面,优化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关联审批事项,给予联合审批等“绿色通道”支持。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可由地方政府一次性下达建设任务,集中办理相关报建、施工手续。对于改造管径小、长度短等的中低压城市燃气管道改造,要简化办理立项、规划等有关手续;确需办理的,除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外,其他要件审查应从简、从快。关联审批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负责优化相关事项。燃气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审批办理工作,制订报审计划,预留充足报审时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保障。区发展改革委要帮助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等政策支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项目储备。各级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对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给予必要支持。各镇(园区)及相关单位要对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费,不得收取惩罚性费用。城市燃气管道设施更新改造等费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计入定价成本。建立健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一步理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定期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开展监审,将管网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企业成本,按照“民用不亏,工商略盈”的原则,动态调整价格。(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加强督查督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督查工作有关要求,完善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督查督办工作机制,适时成立区级专项督查工作组,运用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提醒、重点约谈等方式,高效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查不全面、不彻底、“走过场”的,以及推进缓慢、推诿扯皮、瞒报谎报、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的,将予以通报、约谈。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区安委办、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各镇(园区)要按照省、市、区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评估报告和整治方案。各镇(园区)工作专班自2024年5月起每月20日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附件4、5),2024年8月20日要将附件3表格报区工作专班。待国家方案印发后,省级作出对照补充、调整后,区级会相应调整有关工作安排。

附件:

1.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清单

2.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情况表、燃气厂站和设施老化评估情况表

3.2024—2025年赣榆区燃气管道存量更新改造和投资计划表

4.新一轮城市燃气管道增量更新改造统计表

5.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排查整改统计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