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65/2025-00218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15 |
文号: | 无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1.文件依据:《江苏省“十四五”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实施意见》(苏银保监发〔2021〕46号)
2.支持对象:“十三五”时期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十四五”时期认定的低收入农户,上述地区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符合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贷款,家庭成员(非户主)申请使用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在该农户同一户籍内。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增收项目、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借款人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
3.贷款用途:贷款应当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优先支持县域支柱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贷款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贷款对象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随意变更贷款用途。
4.贷款额度和期限: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含)。贷款期限根据申贷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含),即自贷款发放之日起,采取对年对月对日办法计算贷款期限。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根据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情况,由申贷农户和银行机构自主商定。
办理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求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不得超过10万元(含),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但纳入小额信贷投放数据统计。
5.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 年期至3年期 (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6.担保方式:小额信贷以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免担保免抵押。
7.贷款发放程序
(1)各地乡村振兴部门向银行机构提供当地“十三五”原建档 立卡低收入农户、“十四五”低收入农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名册。
(2)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村委会提出贷款申请。村委会对申请农 户的身份、贷款用途进行审核确认后,向银行机构出具贷款推荐 书(或相关贷款申请鉴证意见,下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申贷农户向当地银行机构的乡(镇)营业网点申请贷款。
(4)银行机构对贷款对象自主审查、自主确认并发放贷款。贷 款资金一律转入农户活期存折或银行卡中,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8.续贷和展期管理:“十四五”时期发放的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十三五”期间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十四五”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各银行机构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条件的农户可多次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