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65/2025-00215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赣榆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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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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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1)文件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6〕7号)、《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的通知》(苏农财〔2017〕39号)。

(2)补贴范围:在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等,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屠宰过程中被割除的“三腺”、病变组织器官等,不包括屠宰后分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可食用的碎肉、膘、脂等。送至屠宰企业已经死亡的生猪不得擅自转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屠宰企业统 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3)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屠宰环节的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 800 元/头,病害猪产品每 90 公斤折合 1 头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标准为80 元/头。进场接收前已死亡病害猪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补贴(80 元/头)不享受损失补贴,自 2018 年开始,省级补贴资金实行切块下达、包干使用,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安排。

(4)补贴对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自宰经营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定点屠宰企业代宰的,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5)补助发放:省级根据因素法,测算切块下达各地资金。各地在完成任务情况下,资金可统筹用于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