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65/2025-00287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赣榆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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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2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3〕9号)。

(2)支持对象: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名单的经营主体。

(3)支持内容:人工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人工鱼礁不少于3.5万空方。修复海洋生态的海藻、海草和珊瑚等种(移)植。海藻场(海草床)不少于18公顷或珊瑚移植3.5万株以上。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支持自主安全可控的北斗智能终端推广应用、管理维护平台和监测维护等设施设备建设。海底实时在线监测系统,管理维护平台等配套设施设备。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人工鱼礁和珊瑚等种(移)植的资金不得低于70%,用于修复海底生态的海藻、海草和珊瑚等种(移)植的资金不得高于15%,用于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管护等其他补助内容的资金不得高于15%。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仅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后新增建设内容予以补助,申报前已建设的内容不予支持,也不得计入完成的项目任务量。

(4)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项目予以适当奖补,原则上补助上限为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