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赣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3-22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决定对下列医疗机构的《诊所备案凭证》予以撤销。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撤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连云港市赣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