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赣榆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1-05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内容,终止5家医药机构(零售药店3家)医保服务协议,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终止协议后,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结算服务,医疗保障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赣榆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
2024年11月4日
主办单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