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65/2021-00040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9-08 |
文号: | 无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赣榆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 整治三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赣环发[2020]38号
关于印发《赣榆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
整治三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各科室、环境监察局和环境监测站:
现将《赣榆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连云港市赣榆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9日
赣榆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等
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榆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委办发〔2020〕26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0〕25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赣榆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赣环发〔2020〕8号)、《连云港市赣榆生态环境系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
1.整治范围
(1)牵头排查整治:柘汪临港产业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我区柘汪临港产业区(集中区)外的化工行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钢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制造等行业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
(2)配合相关部门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的单位;生活垃圾焚烧及填埋处置单位,报废汽车拆解单位,汽车维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检测机构,非法入境且无法退运的危险废物堆存场所。
2.整治重点
(1)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分区贮存,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534330-2017)系列标准进行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严格落实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督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赣榆生态环境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危险特性、贮存设施、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或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方式等有关资料和信息。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其中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的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在稳定化预处理后存入危废仓库,危险废物应及时清运处置,最大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90天。
(3)重点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照企业申报材料,检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4)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依法严厉打击不如实申报危险废物行为或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在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5)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转移联单制度,督促危险废物产生、运输、接收单位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规定;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对检查发现的危险废物安全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核查处理,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体系。
(6)结合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等数据,2020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和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清单,结合持有许可证的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审核纳入清单的单位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执行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等制度情况,督促相关企业如实通过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自建信息系统的,应按要求做好与国家及省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
(7)抽查重点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应督促相关企业尽快按现有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要求整改。
(8)针对发现的危险废物环境问题,建立排查问题清单,督促相关企业或园区等责任主体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指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排查整治情况须通过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及时填报。
(9)推动赣榆区人民政府根据危险废物产生类别、数量,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地重大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2020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污染防治情况评估。加快推进柘汪临港产业园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的建成投运。配合科技等部门做好危险度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应用。
(二)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污水处理、粉尘企业等
1.整治范围
重点整治以下单位和项目: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轻工、纺织行业污水罐等污水处理环保设施;冶金、非煤矿山、建材等行业企业粉尘污染治理设施。
2.整治重点
(10)强化项目源头审批联动。严格项目准入和源头管控,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环保和安全审批联动机制,根据企业建设项目申请、审批情况,相互通报建设项目环保和安全信息,特别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必要时可以会商或联合审批,形成监管合力;在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六类环境治理设施的环评审批过程中,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将已审批的环境治理设施项目及时通报应急管理等部门。
(11)开展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整治。重点检查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六类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到位。涉及到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或联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风险排查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项目立项、规划选址、住建、安全、消防、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立行立改,确保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12)加强粉尘企业专项治理。督促企业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监管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配合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粉尘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中,将发现的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送应急管理等部门。
(13)提高化工园区(集中区)发展水平。配合工信部门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环境风险。
二、时间安排
从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攻坚(2020年)。局各科室、环境监察局、环境监测站要保持工作连续性,继续按照《赣榆区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我局具体实施方案要求,部署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同时,根据《赣榆区安全》和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完成问题和风险隐患摸排梳理,建立环境隐患问题、安全隐患线索和制度措施清单,确保落实各项整治工作主体责任。
(二)持续整治(2021年)。局各科室、环境监察局和环境监测站要针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推动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隐患分级管控和排查治理体系,实现环境风险隐患管控能力的明显提升。
(三)巩固提升(2022年)。局各科室、环境监察局和环境监测站要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成果,推动各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开展。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局各科室、环境监察局和环境监测站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要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重大问题协调;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污水处理、粉尘企业等专项整治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整治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落实职责分工。局各科室、环境监察局和环境监测站要明确内部分工,细化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合理调配人员,确保整治工作落细落实。我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部门职责参照《赣榆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赣环发〔2020〕8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通知》(连环发〔2020〕128号)执行。其中固管科牵头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整治工作;执法局牵头负责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RTO焚烧炉、污水处理、粉尘企业等整治。
(三)强化协调联动。局各科室、环境监察局和环境监测站要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协调原则,加强与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事、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部门间信息互通互享,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对日常环境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线索,要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赣环发〔2020〕14号),《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发现的安全问题线索移送办法》(苏环办〔2020〕77号)等文件要求,及时移送应急管理等部门。
(四)按时报送信息。局各科室、环境监察局和环境监测站要严格落实本方案要求,结合区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分别于2020年、2021年11月10日前形成我局专项整治行动年度报告,2022年11月5日前形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报告报送市局。其中,危险废物整治方面,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我局在2020年还应重点报送赣榆区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污染物防治评估等情况;2021年重点报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排查问题整改情况和重点行业企业环评文件抽查情况;2022年开展全面总结,归纳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共性问题,总结经验做法,评估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五)强化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报刊、网站、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在主流媒体或官方网站上公开;充分利用“12369”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