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65/2021-00677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公路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文号: | 无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台”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为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督促各类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现将第四季度全区查处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2021年11月17日,交通执法人员对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自行履行完毕。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案
2021年11月 01日,交通执法人员对连云港创京瑞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于 2021年11月12日自行履行完毕。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案
2021年11月10 日,交通执法人员对江苏硕方交通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于 2021年11月18日自行履行完毕。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各道路运输企业要从曝光案例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与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加强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