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65/2022-00035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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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八五”普法】某公司超限运输被行政处罚案例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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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某公司超限运输被行政处罚案例

2021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公布。为帮助群众理解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落实普法责任制,营造社会大普法格局,今天推出“以案释法”—某公司超限运输被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2020年3月20日,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赣榆区路政大队执法人员在对242省道黑林收费站计重称重检测系统数据进行筛查时发现:某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装载运输钢材于2019年5月26日通过242省道黑林收费站计重称重检测点,经检测系统数据及抓拍图像显示,该车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116.03吨,其规定值为49吨,该车已超限67.03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直接送达下发了超限告知函,告知其涉嫌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调查与处理】经查,该挂车车主为连云港A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5月26日,该公司雇佣驾驶员封某驾驶该车运输钢材从淄博运到南通,运输货物系有偿商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被给予罚款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连云港A物流有限公司雇佣封某驾驶车辆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并且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关于“超限运输车辆”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典型意义】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不仅造成恶性竞争,扰乱市场运输秩序,更严重危及公路桥梁使用寿命及交通安全,给人民群众带来生命财产安全隐患。同时,不规范运输极易造成路面污染及公路扬尘,影响公路运输环境,增加公路养护难度及运营成本。治理超限运输车辆能从根本上减少重大安全交通事故,降低安全隐患,延长公路的使用周期,保护公路运输正常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治超非现场执法依托动态自动称重检测系统,对过往车辆实现全天候自动检测、号牌识别、筛录,真实反映公路违法超限超载事实,实施非现场处罚,大大提高了公路管控力度。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要加强法治学习,摒弃侥幸心理,依法合法经营,维护自身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