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65/2023-00223 | 信息分类: | 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
文号: | 赣医保〔2023〕20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区第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号建议的答复 | 文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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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有效 |
关于区第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号建议的答复
张先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的建议》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文件要求,连云港市出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连政办发〔2022〕73号)文件,落实国家及江苏省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部署要求,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职工门诊共济,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由参保人本人拓展到家庭成员。
改革前,个人账户按规定只能由参保职工本人使用,家庭成员生病时不能使用亲属的个人账户。本次改革在三方面拓展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第一,可以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二,可以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三,可以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加知晓理解医保改革政策。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董虹池 联系电话:80206608)
连云港市赣榆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6日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