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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427650X/2015-00015 | 信息分类: | 03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5-10-16 |
文号: | 无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省人力和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省人力和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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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和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和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参保范围、缴费工资基数、待遇享受条件、养老金计发办法、“中人”过渡办法、基金统筹项目等事项,还对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认定、原有试点期间个人缴费处理、非基金统筹项目列支渠道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在2015年9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体贯彻意见和按省统一要求经过测算形成的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相对应的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抓好组织实施,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