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65/2023-00228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7-14 |
文号: | 赣市监〔2023〕74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赣榆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赣榆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工作目的
为及时处理和控制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30人以下食物中毒事件),指导和规范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物中毒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对超出30人或超出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食物中毒事件,启动《赣榆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区政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连云港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赣榆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各分局、各相关科室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食品安全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件扩大,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第二部分 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建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各分局分局长、各科室(队、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局食品综合协调科,分管食品安全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食品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分局、各科室(队、中心)职责
1.办公室:负责梳理各分局、各科室(队、中心)提供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上级领导机关及区食安办;牵头负责食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舆情,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牵头落实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和执法车辆等保障。
2.食品综合协调科:负责研究预防和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协调配合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3.食品生产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局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理工作。
4. 食品流通与餐饮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局食品流通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理工作。
5.消费者投诉举报管理科: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受理、回复有关食品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投诉举报工作,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投诉举报数据统计分析。
6.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监督指导在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餐饮食品的检测工作。
7.市场整治办: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局在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期间对食品批发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8.人教科: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9.法规科: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相关行政案件的行政核审工作,参与指导各分局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10.各分局:在局食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各自辖区内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及后续行政执法工作。
11.后处置阶段:执法大队(价格监管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局对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组织、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期间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食品相关价格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预防和处理工作;信用与风险监管科(网络交易与合同广告监管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局在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对涉案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对涉案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局在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期间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和查处;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局在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期间对有关涉案企业的商标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部分 应急处置
五、应急响应
(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所在地分局负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相关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以下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调集相关业务科室(大队、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调查处理:
1.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含5人,无死亡);
2.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无死亡);
3.除上述1、2以外,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以下(不含30人,无死亡);
4.引起相关食品安全负面舆情的或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的;
5.市场监管分局单独处置有难度,报请局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的。
六、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1.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场监管分局接通知后最迟90分钟内(城区60分钟内)到达事件发生地(工作时间),应携带《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件(事件)报告表》(附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监督意见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封条等文书及执法记录仪等取证工具,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处置,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严重程度,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并在2小时之内及时出具初步调查报告。
2.如有必要,市场监管分局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待进一步检测处理。
(二)事件处理
1.达不到第五项应急响应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事发地分局开展调查处置。
2.达到第五项应急响应标准的,立即启动《赣榆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立即组织相关食品安全科室、事发地分局、检测中心执法人员赶赴事件发生现场,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原料及其场所,检测中心工作人员(第三方抽检机构)做好与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有关的样品采集及检测工作。如事件升级或确有必要时,发函区卫健委疾控中心,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有外来污染物的,应同时查清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采取控制措施。
(三)事件报告及处置
1.调查结束后,及时将一般食品安全事件调查报告报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的经过;食品原料、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工艺流程,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状况、产品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产品销售情况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事件单位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的遵守落实情况,判定事件单位责任;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引发事件的原因及教训、防范和整改措施;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
2.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初起时若属于疑似食物中毒的,也应进行报告。在调查分析后,否定该事件为食物中毒事件的,应予以更正报告;如属跨辖区的食物中毒,应当立即通知相关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并同时向共同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初步认定食物中毒事件为在食品添加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或可疑投毒的,应立即报告同级公安部门。
3.一般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的过程中,应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采样单、监督意见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取证。调查结束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肇事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部分 应急报告、监测与预警
七、信息报告
(一)报告单位和时限
1.区市场监管局各科室(队、中心)、分局及值班人员发现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投诉举报,应了解真实情况,填写食品安全事件(事件)报告表(附件1),如实记录报告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可疑肇事单位名称、地址,可疑食物,中毒发生地,发病时间,发病者人数、症状体征、就诊单位等;告知报告或投诉人员及时保护现场、保留食物收集病人在医院内外的呕吐物和粪便样本(用清洁塑料袋采集临床样品并扎紧袋口)送检;值班人员记录后应立即通知并立即报告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作为一般投诉举报延期报告。
2.初次报告: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的市场监管分局应在知悉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后2个小时内向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区局在知悉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后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区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局作出初次报告。
3.阶段报告:一般食品安全事件12小时内作出阶段报告或者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补充阶段报告,执行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
4.总结报告:一般食品安全事件3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二)信息通报
1.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接到有关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投诉举报,或者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现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区食安办和区政府报告。
2.一般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辖区的,应及时报告区食安办、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信息预警及监测
按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分析预测。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件预警、监测和报告的网络体系。在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某种食品是否还在生产经营,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市场巡查、市场清查、专项执法检查、食品质量监测等,以及对有问题食品下架、召回、退市、封存、销毁等;
2.12315等消费者举报网络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举报;
3.有关新闻媒体发布;
4.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部分 响应终结
九、响应终结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局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应急响应结束。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件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 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已消除;
3.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4.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件的。
十、责任追究
对在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本辖区发生一般疑似食品安全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
对未按照本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追究散布谣言的责任
对违反纪律,随意散布消息,误导舆论和消费者,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制度完善
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及相关科室要在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漏洞,总结内容包括应急基本情况、组织体系建设、应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相应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件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落实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七部分 应急保障
十二、通讯和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分局及相关科室(队、中心)各应急处理机构应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保证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十三、人员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相关科室的有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相关科室干部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90%以上的干部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做出应急处理。
十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一般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时,受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十五、物资和经费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和信息网络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第八部分 附 则
十六、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分局要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紧密结合本辖区实际,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一般疑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与食品相关的各科室(队、中心)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修改与完善意见,以便修改与更新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全面提高本系统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
十七、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