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65/2022-00420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11-30 |
文号: | 赣市监〔2022〕123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完善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实名登记销售“四类”药品相关措施的通知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关于调整完善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实名登记销售“四类”药品相关措施的通知
各分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省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现将江苏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综合工作组江苏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社会及社区防控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完善药品零售企业实名登记销售“四类”药品相关措施的通知》(苏疫指综发〔2022〕734号)和连云港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四类药品购药人员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四类药品销售登记参考目录》,认真梳理本企业“四类”药品销售(含网络销售)品种目录,组织所有药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执行“四类”药品销售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
二、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对现场购买“四类”药品人员严格查码测温,须使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模块”进行实名登记,完整、规范、准确、实时在线填报购药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现住址、健康码、有无新冠肺炎十大症状、有无涉疫地区旅居史或接触史、购买药品名称和数量。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四类”药品应当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查验购药人员上述登记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并留存查验证明,无法确保以上措施落实到位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四类”药品。
三、各分局要督促辖区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 “四类”药品销售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检查方式,不定时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登记信息,或登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关于调整完善药品零售企业实名登记销售“四类”药品相关措施的通知》(苏疫指综发〔2022〕734号)
2.《关于切实做好四类药品购药人员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
关于调整完善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实名登记销售“四类”药品相关措施的通知.pdf
关于切实做好四类药品购药人员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_78141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