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65/2021-00172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06-30 |
文号: | 无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赣榆区养老机构投资政策简介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一、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所在他民政养老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其登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颐养院”“安养院”“养护院”“老年公寓”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民政养老服务部门要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登记部门通过信息互通,及时了解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登记的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所在地区民政局申请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2. 举办者应于登记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材料 5 个工作日内,对举办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书面
审查,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在备案材料检查时,要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备案材料齐全无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地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养老机构相关标准清单;对于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各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在获知本辖区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登记后 30 日内未进行备案的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应主动上门进行现场指导,提醒其尽快备案。
4.养老机构名称、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业务(经营)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医疗机构新增机构养老服务业务的,应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缴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缴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三、联系方式
连云港市赣榆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0518-80629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