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65/2024-00188 信息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发布机构: 赣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05-29
文号: 重点领域:
信息名称: 基层卫生立法助力守护全民健康——《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 文件下载: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阅读次数: 字号:【
基层卫生立法助力守护全民健康——《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开展的基层卫生立法,此次立法针对基层卫生机构招人难、留人难以及留住病人难,作出诸多务实规定。

聚焦法规内容,《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破解基层医疗机构难题都有哪些立法项目?一起来了解一下。

优先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应包含这几项经费

经费不足是基层医疗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统筹保障所需经费,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包括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发展建设支出、服务用房等给予保障,按照规定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财政投入政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应当按照服务成本核定后给予补助等。

放宽基层招聘条件,贯通职业发展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能力不高、招人难和留人难等问题一直制约着基层医疗的服务能力。

在准入机制上,《条例》明确,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可以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开考比例,确有困难的岗位可以不设开考比例;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15年或者累计工作满2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定向聘用至相应岗位,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升职称难、上升空间小,是基层留不住人才的重要原因。《条例》明确建立健全县乡村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等,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转化。

此外,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卫生共同体内多点执业的,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注册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多渠道补偿,向六个方面倾斜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多渠道补偿补助机制,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力度,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人才项目、荣誉表彰、评奖评优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或者给予倾斜。

培养全科医生,实行协议工资制

根据《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等内容。

另外,还应当建立完善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基层卫生骨干人才遴选机制,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基层卫生骨干人才比例;加大对基层卫生骨干人才的激励力度,对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明确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提高养老待遇

一直以来,乡村医生执业、待遇、养老等问题都备受关注。《条例》规定,应当落实一般诊疗费和基本药物补助政策、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保障,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

养老方面,支持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逐步做实乡村医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未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满六十周岁的乡村医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助等方式动态提高其养老待遇。

编内编外同工同酬,优先聘用这类基层医生

对于基层医生关心的编制问题,《条例》要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需求,合理核定并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

为鼓励人才扎根基层,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聘用在村卫生室工作满六年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对编制外人员按照与编制内人员同工同酬原则合理确定薪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鼓励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劳务价值

《条例》要求,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设立巡诊、家庭病床、健康管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合理的服务定价更好体现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薪酬上,明确统筹平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关系,落实“两个允许”政策——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

从医保、号源、家庭医生等入手,推进分级诊疗

为推进分级诊疗政策落实,此次立法拿出“实招”:

一方面,要求推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定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另一方面,强化优质资源共享,要求三级公立医院按照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不少于20%的专家门诊号源并稳步增加。推进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全科医生作为家庭医生或者加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完善并落实签约服务费用分担政策。

立法在框架层面还进一步明确了协作机制,要求推动二级、三级公立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协作关系,整合县乡医疗卫生资源,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统一管理,并推动医共体内和医共体间的床位、号源、设备统筹使用。

立法规范服务行为        

《条例》列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包括免费向辖区内公民提供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等。这些服务项目应在服务场所公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提供或扣减免费服务项目,不得对规定范围内的免费服务项目收费。

为规范服务行为,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提出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度,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