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65/2021-00586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2-24 |
文号: | 无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赣榆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根据《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连云港市赣榆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后联合印发文件,就如何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审批后监管作出了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一个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各镇及相关部门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非常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中共连云港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连农〔2020〕168号)等政策规定, 参照了《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武进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三、制定程序
在制定《办法》时,履行了以下程序:
1、起草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达成共识;走访行政相对方,听取意见建议,并进行研判,及时修正。
2、组织行业人士召开了研判专题会。
3、合法性审查,由局法律顾问审稿,呈区司法局审核。
4、呈报区分管领导阅示。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分为八章三十九条,分别从总则、规划管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联审、开工查验与验收、监督管理、附则等八部分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目的与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村民和宅基地的概念。在“区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下,明确了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部分:规划管控。明确了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村庄规划;确定了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禁止性规定,对盘活利用作出了指导。
第三部分:农户申请。明确了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所需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不予批准的情形,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宅基地面积的70%。
第四部分:村级审查。规定了村级审查的方式方法、结果公示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五部分:部门联审。规定了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机构(本办法称镇审批机构)具体负责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的日常工作,明确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窗受理、发证制度,规范了部门审查、现场勘查、联审联办、审批决定等程序和方法,还明确了审批时限及不予许可的处理办法等。
第六部分:开工查验与验收。规定了村民应当在批准的开工建设期限内开工,并提前向镇审批机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审批机构应及时开工查验。建房完工后村民应及时向审批机构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发放《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
第七部分:监督管理。规定了各宅基地监管部门的责任。镇应建立村级协管员制度等。
第八部分: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效力和解释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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