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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65/2023-00304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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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赣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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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政策解读

一、政策意义

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有利于加快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二、政策背景

2022年3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确保“清单之外无审批”,省、市、县(区)逐级编制本级清单。2022年,在省、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相继公布后,赣榆区按照程序组织区级各部门完成区级清单编制工作,印发《关于公布赣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赣政办发〔2022〕22号),公布区级行政许可事项281项。

2023年,由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实施依据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等内容改变,在2022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基础之上,国家、省、市、县(区)四级清单相应做出改变。2月到8月间,上级清单(2023年版)相继公布后,《赣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两轮征求各部门意见、合法性审查,于8月25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在上级部门清单调整内容和《赣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基础之上,赣榆区在2023年版清单中作出如下调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主管并实施;将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取消赣榆生态环境局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中的“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修改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三)根据机构设置和改革情况,国家清单中中央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省清单中主管部门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调整为省卫生健康委,市清单中主管部门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调整为市卫生健康委,在编列区清单时进行对应调整,由区卫生健康委(区中医药管理局)调整为区卫生健康委。

(四)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增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由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分别实施。

(五)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结合简政放权改革等工作实际,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原文链接: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赣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