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65/2022-00027 | 信息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2-01-06 |
文号: | 无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2021年12月29日
二、《意见》文件实施的具体时间:2021年12月29日起实施
三、背景依据:依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目的意义:《意见》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是以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保护耕地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方针,以保障农民权益为重点,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村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通过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缓解日益紧张的建设用地计划,解决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用地需求。
五、制定程序:
在制定《意见》时,履行了以下程序:
在总结提炼我区近年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外地成熟做法,我局牵头起草该文件。
1、起草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走访基层组织,听取意见建议,并进行研判,及时修正。
2、修正后,区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各镇和相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
3、我局结合反馈意见召开了座谈会,进一步对该文件修改完善。
4、局法律顾问审稿,并将送审稿专题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作了汇报。
5、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六、执行口径:本《意见》适用于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七、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原则
1、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2、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共同推进;
3、统筹规划,优化城乡用地布局;
4、积极稳妥,全面实行先垦后用;
5、保障民生,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二)工作模式
全面实行“先垦后用”模式。“先垦后用”模式是指分年度建立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备选库,由可复垦整理为农用地和耕地的农村现状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组成,经实施、验收后确认实际新增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作为编制年度实施规划的依据。
各镇要积极核查后备资源,结合“三调”成果,认真调查区域内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工矿废弃地,确定可用于增减挂钩的建设用地规模。将自然条件好,特别是集中连片的地块优先纳入复垦计划,设计时要统筹水利灌溉工程,尽量开发成水田。对拟实施项目的村庄、地块的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人口和居住情况、群众意愿、安置区确定、项目资金测算等形成综合调研报告,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项目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筛选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纳入项目库,先易后难,有序推进。通过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三)指标调剂
引导节余指标合理流转,充分显化土地级差收益,保证节余指标用得出去、资金收得回来。原则上各镇(园区)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由各镇通过实施增减挂钩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来解决;纳入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国家计划指标。区政府统筹各镇调剂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指标,按照15万元/亩的标准统一收购;村庄搬迁产生的指标,按30万元/亩收购。相关镇(园区)使用自己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指标的,按照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使用区政府调剂指标,按照15万元/亩标准缴纳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收购价格将参照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市场行情,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财政局进行调整,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库,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保障。镇政府在实施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时,可以向区政府预借项目启动资金。项目验收后归还借款或用复垦指标折抵。
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指标优先用于拆旧区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乡村振兴等项目建设。
(四)资金管理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指标收储款和使用价款实行“两条线”管理。严格落实月报告、季抽查、年审计制度。建立全区指标明细台账、指标有偿使用收益管理及财务核算、审批等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1.资金拨付标准及方式
(1)启动资金:以省自然资源厅核定可产生的挂钩指标(净增耕地面积)为基数,项目招标后,按照5万元/亩标准预拨资金;村庄整体搬迁的按照20万元/亩准预拨资金。
(2)待项目通过市级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据实结算尾款。
2.工作经费标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该项工作,按照收购价款的4%计提区自然资源局工作经费。
3.测量设计等费用支出
项目测量、设计、评审、招标等前期经费以及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等都纳入复垦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各镇支付。
4.资金使用范围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增减挂钩指标交易产生的收益用于旧村复垦项目拆旧、复垦、拆迁补偿和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