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65/2021-00322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6-07 |
文号: | 无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赣榆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连云港市赣榆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一、出台的具体时间
《连云港市赣榆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连云港市赣榆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2021年6月1日。
二、出台背景及目的
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在此背景下,全省在各设区市辖区范围内选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为全省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探索路子,经充分调研,我区被列为省试点地区之一。在国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相关税收政策颁布实施前,为承接好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有据可依,制定办法。
三、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83号)、《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连云港市赣榆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
四、主要内容
(一)《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定义内涵(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征收主体:明确了调节金的征收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是组织实施征收主体。
征收范围: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以及入市后的转让交易行为,均应当依照缴纳调节金。
征收标准:明确了不同交易方式获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转让缴纳的调节金比例。
征收和使用:明确了调节金缴纳的时间、方式、使用和用途。
罚则:明确了违反调节金缴纳规则的具体情形和处罚方式。
附则:明确了编制责任单位、实施时间等。
(二)《增值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遵循原则。
完善分配制度:明确了入市增值收益定义、增值收益计算方法、增值收益分配方式(镇集体30%、村集体70%)、使用用途等。
加强监管与指导: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工作的监管。
附则:明确了编制责任单位、实施时间等。
五、制定程序
在制定《连云港市赣榆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连云港市赣榆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时,履行了以下程序:
1.参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研究起草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增值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2.2020年10月上旬,书面征求了各镇及相关部门意见。
3.2020年11月上旬,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行讨论。
4.2020年11月下旬,召开各镇镇长参加的讨论会,并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
5.2021年4月上旬,区政府召开入市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各镇分管负责人参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座谈会,在多层征求意见、讨论并修改完善后,进行了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6.合法性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发文。
原文链接: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榆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赣榆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 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