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65/2022-00491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11-16 |
文号: | 无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赣榆区房屋征收中丰富实物安置提供多样化选择(房票)政策热点解析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赣榆区房屋征收中丰富实物安置提供多样化选择(房票)政策热点解析
一、房票适用范围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实施征收项目。
二、房票使用范围
房票限定使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政府商定商品房。
三、商定商品房
政府征求开发企业意见,开发项目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所有可售房源均纳入该房票安置活动。
四、房票使用期限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个月。被征收人按期履约腾空交房并验收合格,以房屋交验单日期的次日为出票日。
五、房票票面金额
征收住宅房屋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参照合法)房屋评估价值与政策性奖励金额(特指签约奖励、搬迁奖励和选择货币补偿奖励)之和。
六、补偿协议中的预领款项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其他应补款项等。
七、房票购房奖励
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网签的,一次性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不超过20%的奖励;第4月至第6个月内购房网签的,一次性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不超过18%的奖励;第7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网签的,一次性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不超过15%的奖励。
八、房票使用
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商定商品房,票面金额少于购房款,应全额使用票面金额,不足部分按合同约定自行补足;票面金额多于购房款的,余额部分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或进行结算。
九、房票的使用结算
1.被征收人申请房票余额结算,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结算申请资料之日起15工作日内支付结算金额。
结算金额=房票票面金额-购房款+房票奖励
2.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在房票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房票使用金额拨付到购买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面积与商品房实测面积有误差时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十、房票逾期未使用结算
房票有效期满时收回,按货币补偿结算。在结算时应扣除1次搬迁补助费和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