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65/2020-00490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12-16 |
文号: | 赣政办发〔2020〕27号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榆区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解决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存在的生态问题,促进全区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产业生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对全市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赣榆区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
连云港市赣榆区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解决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存在的生态损害问题,促进我区南美白对虾产业生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对全市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二、总体要求
以绿色发展为方向,按照“生态优先、依法依规、分类施策、谁污染谁治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场(户)依法有序实施关停转产工作,规范生产行为,2021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的养殖场(户),依法予以关停清退。整治完成后,所有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项目不得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保护地下水资源。从严查处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原则上南美白对虾养殖不得取用地下水,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限量开采。
(三)实现尾水达标排放。依法严肃处理尾水直排行为,对按法律法规可以保留的养殖温棚,应由养殖主体建设尾水处理设施,尾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四)实现科学规范养殖。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和教育指导,明确南美白对虾温棚养殖规范,严格禁止向养殖水体中违规添加海水晶(盐)等盐类物质。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核查阶段(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
开展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摸底调查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对南美白对虾温棚养殖场(含工厂化养殖)分布情况进行核查,并建立名录;自然资源部门对名录内养殖行为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养殖用地情况进行认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名录内养殖尾水是否达标等尾水排放情况进行认定;水利部门对名录内单位是否抽取地下水等养殖用水情况进行认定。调查情况报送区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摸底调查工作中发现的瞒报、故意漏报和错报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二)清理整治阶段(2020年12月1日-2021年6月10日)
对各类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养殖行为,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对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场(户),经核查无合法审批手续的,全部依法予以清退,并责成相关单位对土地进行恢复;现有、在建或已关停的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户),凡经检测确认已对土壤造成破坏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制定修复方案,及时开展土壤修复,加快推进复耕还田,确保未来农耕生产正常开展。
2.严格养殖用水管理。加强对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取用地下水行为的管理,必须按规定程序取得取水许可,不得私自打井和开采、取用地下水;对水利部门认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及未依照批准的许可规定进行取水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加强尾水排放监管。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排放不达标尾水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2021年6月底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户),由属地镇政府予以关停;经整治后达标并准予继续生产的,由养殖场(户)自行安装监控设备,监测数据并入养殖尾水监测平台,进行实时监测。
4.强化养殖过程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推进南美白对虾生态健康养殖,对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在沿海滩涂地区保留的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户),通过建设生态养殖小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落实南美白对虾养殖规范,定期开展巡查检查,严查养殖过程中违规添加海水晶(盐)等盐类物质和违禁投入品行为;鼓励工厂化生态养殖,对养殖用水进行循环利用。
(三)督查考核阶段(2021年6月11日-6月30日)
各镇政府要安排专人负责整治工作信息报送。每月底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区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镇整治工作进行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
(四)长效监管阶段
各镇应加强对治理后的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的监管。各职能部门分别对投入品使用、养殖用水盐分含量和尾水排放情况、取用水情况等开展监管,通过定期监测、抽测等方式对养殖场(户)是否使用违禁投入品、是否添加盐类物质、是否取用地下水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监管工作覆盖生产全过程,无死角、无盲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赣榆区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领导、协调和督查全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各镇应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严明纪律,加强协作。各镇、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到工作到位、宣传到位、保障到位,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在清理整治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指挥。对充当“保护伞”“打招呼”“通风报信”等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宣传教育,消除隐患。在清理整治工作中,要坚持把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及时了解和掌握养殖户的思想动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国家政策教育,把养殖业主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中,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四)收集信息,注重总结。各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每月26日前上报区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报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赣榆区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分工
附件
赣榆区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分工
赣榆区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整治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莉区委副书记,区政府代区长
副组长:郭鹏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苏长晓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区政府党组成员
徐健区政府副区长
高站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顾涛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于健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政府扶贫办主任
李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区林业局局长、区海洋局局长
潘运学赣榆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运昌区水利局局长
张玉柏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打好污染防治
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各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清理整治日常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于健担任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党委委员陈福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杨惠光、赣榆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局长李斌华、区水利局党委委员、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单建清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整治工作,牵头制定辖区内整治方案,分解整治工作任务,组织落实各项整治要求。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各镇开展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违法用地认定、查处和日常巡查工作;督查各镇农田复垦和土壤修复工作。
赣榆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对温棚南美白对虾养殖尾水排放进行核查,对超标排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条款予以查处;为各项环境指标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区水利局:指导各镇开展地下水取水审核、备案登记和非法取用地下水的查处工作,并开展督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核查通报全区南美白对虾温棚养殖整治情况;联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规范,指导各镇合理布局南美白对虾养殖,推动养殖场(户)转变养殖方式,推广健康养殖模式和技术(养殖规范);督查南美白对虾养殖投入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