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65/2023-00276 | 信息分类: | 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8-25 |
文号: | 赣政办发〔2023〕13号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赣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 文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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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镇、区各有关单位:
2022年10月,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赣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赣政办发〔2022〕22号),公布《赣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连云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连政办发〔2023〕37号)要求,对照2023年版国家清单、省清单、市清单,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各镇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汇总,修订形成《赣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主管并实施;将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取消赣榆生态环境局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中的“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修改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三、根据机构设置和改革情况,国家清单中中央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省清单中主管部门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调整为省卫生健康委,市清单中主管部门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调整为市卫生健康委,在编列区清单时进行对应调整,由区卫生健康委(区中医药管理局)调整为区卫生健康委。
四、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增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由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局主管,按规定分别实施。
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故将“排污许可”事项从区级清单中删除。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结合简政放权改革等工作实际,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赣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镇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审管联动,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附件:赣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