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65/2020-00227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电力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3-31
文号: 赣政办发〔2020〕10号 重点领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赣榆区对用电主体进行规范停电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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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榆区对用电主体进行规范停电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赣榆区对用电主体进行规范停电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赣榆区对用电主体进行规范停电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区在开展环境保护、安全监督、城市建设等工作中,执行停电要求的事项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及法律纠纷日益增加。为妥善处理因停电引发的法律纠纷,减少争议,防范相关风险,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妥善处理配合政府停电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停电决定主体资格

停电决定主体是指对相关对象作出停电决定,并要求供电公司配合停电的行政主体。作出停电决定的行政主体主要有:区政府、区电力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以外的各类办公室、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临时性、协调性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应发出协助停电通知,如因工作需要进行配合停电,上述单位应报请区政府、区电力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处理。

二、加强停电通知的形式审查

(一)原则上只接受书面形式的政府停电通知。停电通知是指停电决定主体要求供电公司配合停电的书面文件。原则上供电公司只接受纸质或电子公文等书面形式的配合停电通知,包括决定、通知、函等。无特殊紧急情况,不应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等非书面形式的通知。

(二)完善停电通知的形式要素。停电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停电对象的名称(姓名)、用电地址;停电的时间或期限;停电的事由和法律依据;停电决定主体的名称、印章和落款日期;停电决定主体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停电决定主体作出配合停电通知的相关依据等,确保通知的内容明确,可操作性强,便于依法规范实施停电。

如停电通知中的停电对象存在实际用电人与合同约定用电人不一致的,供电公司应向停电决定主体如实反映情况,请求明确停电对象。

三、规范停电的操作流程

(一)规范停电通知核查。供电公司接到停电决定主体要求停电的通知后,认为执行风险较大或者难以判断是否应当执行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停电决定主体提出合理建议。

(二)规范停电实施流程。供电公司配合停电前应向停电对象发送配合停电告知书。实施停电时,停电对象所在镇政府应安排具体负责人到现场做好秩序维持工作。

(三)规范恢复供电程序。供电公司在接到停电决定主体恢复供电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恢复供电。作出停电决定依据的事由消失或者法院判决停电决定主体败诉且停电对象将生效判决书面告知供电公司,但停电决定主体未下发恢复停电通知的,供电公司应将有关情况报送电力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并向其寻求妥善处理恢复供电事宜的指示。

四、其他相关工作

实施停电前,停电决定主体应配合供电公司对电费回收事项作出妥善安排,供电公司应当主动考虑停电对象欠缴费风险,确保电费按时回收,减少电费回收争议与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