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622/2014-00005 | 信息分类: | 30 |
发布机构: | 地方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4-03-04 |
文号: | 2014年第3号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
时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
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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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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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2014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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