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163/2014-00016 | 信息分类: | 30 |
发布机构: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4-03-05 |
文号: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关于交由省辖市安监局承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1〕113号)要求,自2012年起,省安监局将其负责的省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含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相关工作交由省辖市安监局承担。 | ||
时效: |
关于交由省辖市安监局承担的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编辑:潘睿
苏安监〔2012〕22号
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1〕113号)要求,自2012年起,省安监局将其负责的省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含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相关工作交由省辖市安监局承担。现就实施程序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程序
1、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在做好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步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试运行阶段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后,及时向省辖市安监局提交相应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
2、省辖市安监局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后,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及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件1、2);属于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的项目,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设计单位)资质、服务范围和评价报告(或设计专篇)的规范性等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技术资料(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等)进行审核或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专家组提交书面技术审查意见书。
4、建设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设计单位)必须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提请专家组确认或复查。专家组根据建设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设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提交确认或复查意见。
5、专家组技术审查或复查结束后,省辖市安监局应当召开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办公会议,对专家组提出的技术审查意见、复查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的受理、审查情况进行集中审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意见,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书》(见附件3)以及审查的相关材料上报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作出相应批复。
二、相关要求
1、各省辖市安监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告知并督促相关建设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把好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关。
2、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时,要严格把关,认真抓好材料审核、专家技术审查、验收和许可时限要求等重要环节。在组织专家组技术审查会议时,应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派员参加。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可在省、市级职业健康专家组中抽取,但审查实施部门、参加审查的其他安监部门以及参与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机构或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3、省辖市安监局不得将省安监局交办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交由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实施。
4、各省辖市安监局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实施情况报省安监局(见附件4)。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技术审查意见书、技术审查会议签到表的格式附后(见附件5、6、7、8),供各地安监局参照执行。
附件: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备案通知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备案通知书;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书;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实施情况报表;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书;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技术审查意见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审查会议签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