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411/2016-00001 | 信息分类: | 08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05-09 |
文号: | 赣民发〔2016〕25 号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区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 | ||
时效: |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抗日山烈士陵园管理处:
现将区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的通知》(赣安办〔2016〕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赣榆区民政局
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赣安办〔2016〕18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赣榆经济开发区、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减轻雷击灾害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雷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6年度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区是雷击灾害严重的地区之一,随着现代化设备设施的日益增多,雷击灾害显得日趋突出,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近年来,我区发生多起雷击事件,给人民生命
和财产造成严重危害,防雷减灾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各镇(园区)、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安全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牢固树立防雷减灾意识,增强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克服侥幸心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镇(园区)、各相关单位应与气象局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二、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力度,执行定期检测制度
区气象局要认真履行防雷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防雷安全检查,重点加大对石油化工酒精等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冶金钢铁、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旅游景点、医院、学校、商场、宾馆、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到位。要督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场所按照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法规规定安装到位。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要认真执行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制度,主动接受安全检测检查,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发现防雷产品质量或安全性能指标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各镇(园区)、各相关单位要把防雷安全作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强化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气象局要加大防雷工作监管力度,管理关口前移下移,严格审批监管。各镇(园区)要全力支持防雷安全检测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防雷安全监管。
三、严格落实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本区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并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并通过区气象局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各镇(园区)、各相关单位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向区气象局提出申请。防雷装置设计经区气象局审核合格的,颁发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修改意见书;工程竣工时,防雷装置必须通过区气象局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并限期整改。
四、加大宣传,做好雷电灾害应急、调查及鉴定工作
区气象局要加大防雷安全生产法规、科普知识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防雷、科学防雷、主动防雷的意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第一时间内向区气象局报告灾情(电话:86212484),并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雷灾调查、鉴定工作。
五、加强执法,依法维护防雷安全生产秩序
区气象局和区安监局要按照《气象法》、《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和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加大对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雷击责任事故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