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112/2012-00097 信息分类: 30
发布机构: 赣榆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7-05
文号: 赣政发〔2012〕65号 重点领域:
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小城镇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 文件下载:
内容概览: 为进一步落实土地调控政策,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小城镇建设与发展步伐,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按照国家有关促进小城镇发展的意见和土地管理相关法规,现就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小城镇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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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小城镇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
 

赣政发〔201265

 

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小城镇

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土地调控政策,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快小城镇建设与发展步伐,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增强城镇经济活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按照国家有关促进小城镇发展的意见和土地管理相关法规,现就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小城镇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规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1.在小城镇建设中,要本着既推进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又规范土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依法用地、依法管地,坚决制止破坏耕地、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2.要按照“政府引导规划、规划引领建设、建设服从规划”的原则,切实做好各类规划的编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用地项目,积极研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措施,及时调整和修改。

3.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方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通过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确保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等国家鼓励类的项目,重点保障民生工程、重点园区和重点项目。对规模小、效益差、污染重、不在园区内的项目不予分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今后凡是供地规模小于3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规模小效益好的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对违反规划、突破计划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查处。

二、规范土地管理和使用行为,促进小城镇集约节约发展

()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1.严控农民建房用地规模。农民建房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尚未编制镇村规划的镇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先控后规”等方式对偏远的村,基础设施配套差的村,规模较小的村进行控制,不得允许新建和翻建住宅。已编制镇村规划的要采取“按规施控”等方式,引导农民住房向镇区、中心村或规划农民集中居住区集中,对镇村规划中确定的撤并村庄,严禁搞任何建设。严控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2.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加快编制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合理划定镇村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采取有力的措施拆除复耕关闭的砖瓦厂、农村闲置空关房、一户两宅应拆未拆的住房、已过期的临时用房等。严格按照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形成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镇在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挂钩复垦任务基础上,根据本镇发展需要,扩大挂钩实施规模,县政府将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对完成任务的镇进行指标返还,具体为:完成任务返还项目所在镇任务指标的60%40%由县统筹安排;超过任务部分属各镇自筹资金实施的,可以选择100%自用或者由县统筹安排,县统筹指标实行有偿使用,由县政府从挂钩指标获得的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5万元/亩使用费。挂钩指标使用情况,每年度定期通报。从2012年起,各镇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本镇自行补充耕地,凡无耕地占补指标使用的镇需购买其他镇或县留存指标,每亩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

(二)坚持土地储备出让制度。

1.加大土地有偿使用力度。小城镇建设用地实行由县政府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由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除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小城镇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加大小城镇经营性用地公开招标、拍卖供地力度,房地产开发、工业项目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供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履行土地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手续,需要办理农转用和征收手续的,先行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然后履行招标、拍卖、挂牌手续。

2.加大土地出让金追缴力度,由县监察局牵头,成立发改委、国土、住建、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的出让金追缴工作组,开展“国有土地出让金追缴”专项行动。对所有欠缴土地出让金的企业,摸底查明欠款底数、财务状况,督促尽快缴纳拖欠的土地出让金。今后凡是欠缴土地出让金的企业,采取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停办土地证申领、抵押、延期手续等手段,同时列入土地市场黑名单,禁止报名参加土地竞拍。

(三)促进小城镇集约节约发展。

1.积极推行小城镇规划区内实施新农村建设,建造农民高层公寓,节约集约用地。县发改、建设、国土等部门创新管理模式,为高层农民公寓审批提供绿色通道。鼓励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撤并的自然村庄,现有农户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鼓励引导到小城镇或中心村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零星并不在规划区范围内的自然村庄,逐步实行搬迁。小城镇规划区内注重建造多层公寓式住宅安排搬迁农户居住,逐步减少批建单门独院点式住宅。

2.对建设农民多层住宅条件尚不具备的小城镇,其规划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应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严禁买卖宅基地。

3.小城镇建设中,由镇、村举办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用地,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可由县政府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再办理征地手续;涉及农转用的,需取得农转用指标,报省办理农转用手续后实施。

三、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小城镇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一)国有土地挂牌出让用于商住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国土规费、储备基金、农开金、廉租房资金、教育资金和水利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由县政府统筹使用。提取的廉租房资金由县政府统筹用于县城保障性住房建设。为支持各镇教育和水利事业发展,各镇用于商住开发的挂牌出让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教育资金和水利资金原则上用于扶持所在镇的教育和水利建设,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各镇按照教育资金和水利资金使用要求,征求县教育和水利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1.对于在小城镇范围内属条管部门管理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于商住开发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先行收储,一律实行挂牌出让,土地出让净收益的60%归原用地单位,30%用于所在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10%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2.对于镇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于商住开发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县国土资源局直接组织出让,土地出让净收益90%用于所在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10%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3.对于小城镇规划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住开发的,纳入政府储备库,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省办理征用批准手续后,进行挂牌出让,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用于所在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

4.对于小城镇规划范围内农用地用于商住开发的,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农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后,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占用县用地指标的,土地出让净收益70%用于所在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镇通过实施挂钩复垦,自行使用60%返还指标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用于所在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

5.青口镇、赣马镇、宋庄镇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的土地,纳入县政府统一管理,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80%用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20%由县政府统筹使用。其余各镇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用于本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

(二)各园区、各镇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挂牌,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国土规费和农开金。为扶持各园区、各镇经济发展,工业项目挂牌土地不再提取储备基金、廉租房资金、教育资金和水利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用于所在园区、镇基础设施建设。

(三)政府投融资平台用于融资的储备土地,挂牌出让时提取国土规费和农开金,不再提取储备基金、廉租房资金、教育资金和水利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用于扶持政府融资平台发展。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施行三年。

                                                              二○ 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土地  管理  城镇  发展  意见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

赣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6月30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