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622/2013-00006 | 信息分类: | 30 |
发布机构: | 地方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3-05-29 |
文号: | 公告2013年第17号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时效: |
201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
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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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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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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