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65/2022-00198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2-30 |
文号: | 赣政发〔2021〕82号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关于印发《赣榆区赋予镇域部分行政 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部门:
《赣榆区赋予镇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一届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赣榆区赋予镇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不断完善全区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深入推进镇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增强基层行政执法能力,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连云港市在乡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4号)、《赣榆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榆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委办发〔2020〕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权力实施范围
物业、城乡照明、户外广告、农药、兽药、饲料、农产品质量安全、乳制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水利、土地管理、水土流失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具体权力目录清单附后)。
二、权力实施时间
省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详细目录清单由赣榆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5日向社会公布。自区政府公布之日起,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镇综合执法局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在辖区集中行使省政府赋予的99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并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省政府批准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执法区域除外,区级原有关部门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但是对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对相应行政管理秩序承担监督协调责任。
三、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一)厘清职责边界。镇与区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区镇之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已赋予镇为由拒不履行监管职责;要积极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各镇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牵头单位:编办、司法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卫健委;责任单位:各镇)
(二)理顺层级关系。镇与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各镇在镇区域范围内行使赋权事项,接受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根据赋权范围,提供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研究制定与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镇协调基层执法行动,组织跨镇区、重大执法行动。
镇与区相关部门派驻执法机构之间,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区相关部门派驻镇的执法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纳入镇统一指挥协调体系。各镇负责派驻执法队伍的统一考核、统一管理,加强与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各镇统筹辖区内各派驻机构和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实施镇域内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牵头单位:编办、司法局、区相关执法部门;责任单位:各镇)
(三)设置辅导期。赋权后一年为辅导期,期间镇政府为执法主体。区相关赋权部门按照“一单”(赋权清单) 、“一案”(事项承接方案,含操作指南及流程图)、“一课”(赋权事项培训计划)、“一员”(赋权工作联络员)、“一表”(赋权承接情况反馈表)的方式,加强对各镇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执法监督和重大案件组织协调,确保权力承接过渡无缝衔接。(责任单位:司法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卫健委、各镇)
(四)规范执法行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推进镇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司法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卫健委;责任单位:各镇)
(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内部联动上,各镇应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灵活运用区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云平台,推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镇其他办事机构职能互补无缝对接;在横向联动上,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与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派驻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在上下联动上,通过区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云平台与区直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司法局、大数据管理局、区相关执法部门、各镇)
四、强化监督保障体系
(一)增加镇综合执法力量。推进编制资源向镇倾斜,加大人员调配和干部交流力度,将区级部门相关人员充实到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探索选派到镇工作的机关人员编制关系保持原管理体制不变,工作关系、组织关系、日常考核等由镇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实行“区属、镇管、镇用”。(牵头单位: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责任单位:区相关执法部门、各镇)
(二)加强财政保障体制。加大对镇级资金支持力度,按照“编随事走、财随事转”的原则,镇级征收非税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安排镇级财政。区镇两级财政部门应统筹预算安排,保障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做好罚没款管理,设置罚没款专有账户,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牵头单位:财政局、编办;责任单位:各镇)
(三)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各镇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应用,将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等情况,作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和执法人员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牵头单位:编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
(四)健全责任监督机制。各镇应畅通公众投诉渠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建立依社会举报而启动调查的机制,推进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社会管理其他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各镇要按照有权必有责要求,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各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镇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精心组织实施,要各自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配合解决执法权限下放过程后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编办、司法局应切实做好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牵头协调工作;赋权部门要全力指导和推进镇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定期组织赋权工作专项督查和总体评估,确保下放权力落到实处、规范高效运行;组织部、人社局应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整划转和指导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司法局应加强镇域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监督,协调解决执法争议(各镇司法所具体负责对本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会同赋权部门负责镇域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指导、培训;区镇两级财政应统筹预算安排,保障镇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所需经费。
(三)加快推进落实。区级相关部门及各镇要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序衔接,全面落实省政府赋予各镇的行政执法权限,严格将下放承接的执法权力履行到位,确保顺利完成全区镇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任务。
附件:赣榆区赋予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
赣榆区赋予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原行使部门 |
基本编码 |
权限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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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住建局 (14项) |
0202074000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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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20207500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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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202079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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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202080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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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202081000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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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202082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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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202083000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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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202084000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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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202085000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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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202088000 |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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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202089000 |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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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0202171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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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202172000 |
对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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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0202173000 |
对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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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城管局 (6项) |
0202295000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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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0202296000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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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0202297000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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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0202298000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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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区城管局 (6项) |
0202355000 |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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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0202356000 |
对未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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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区水利局 (27项) |
0203141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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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0203142000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管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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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0203143000 |
对不符合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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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02031450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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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0203146000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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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0203147000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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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0203148000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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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0203150000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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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0203151000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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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0203152000 |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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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0203172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管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和在堤坝、管道上建房、放牧、开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坟、垦种、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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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0203210000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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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0203211000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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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0203212000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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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区水利局 (27项) |
0203213000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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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0203215000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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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0203221000 |
对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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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0203222000 |
对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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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0203223000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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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0203224000 |
对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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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0203225000 |
对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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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0203228000 |
对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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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0203241000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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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0203249000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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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0203251000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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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0203252000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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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0203254000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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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区农业农村局(39项) |
0202988000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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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0202989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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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0202990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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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0202991000 |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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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区农业农村局(39项) |
0202993000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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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0202994000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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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0202995000 |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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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0202996000 |
对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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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0202997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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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020299800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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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020301000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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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0203015000 |
对未领取许可证照或需要经过认证未认证而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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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0203016000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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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0203017000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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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0203018000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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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0203023000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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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0203024000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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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0203025000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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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0203028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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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0203029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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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0203030000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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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区农业农村局(39项) |
0203032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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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0203033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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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0203034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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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0203037000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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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0203039000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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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0203040000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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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0203043000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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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0203044000 |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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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0203045000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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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0203047000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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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0203048000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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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0203049000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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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0203050000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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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0203051000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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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0203053000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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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区农业农村局(39项) |
0203055000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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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0203056000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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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0203116000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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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区卫健委 (6项) |
0203587000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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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0203588000 |
对公共物品和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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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0203589000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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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0203590000 |
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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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0203591000 |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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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0203592000 |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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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项) |
201434000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农村宅基地管理权力原行使部门为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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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201435000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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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2014370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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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20144000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新建住房后不按用地审批时的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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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201441000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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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201442000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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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201448000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