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65/2023-00044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7-11 |
文号: | 赣政办发〔2022〕17 | 重点领域: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榆区中小微企业 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赣榆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帮助中小微企业维护银行信用并及时获得银行转贷、续贷支持,区政府决定设立赣榆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应急转贷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兼顾其他符合应急使用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成立赣榆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协调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区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办)、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税务局、人行赣榆支行和苏海集团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区相关单位出资1亿元。2018年区财政出资的3000万元转贷基金由苏海集团归集到位,苏海集团增资2000万元,先期设立5000万元应急转贷资金池,根据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适时扩大资金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五条 区工信局直属单位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业中心”)负责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信用查询、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苏海集团全资子公司连云港苏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海产业”)负责应急转贷资金日常运营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工信局和苏海集团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应急转贷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赣榆区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及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经贷款银行同意续贷后,可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第八条 应急转贷资金优先与区内合作银行开展应急转贷资金业务。区内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在与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后,作为使用区应急转贷资金的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对于没有在区内设置网点的商业银行,由企业提出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施行。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九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苏海集团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及时按约调度转贷资金。区企业中心、苏海产业、各合作银行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转资金管理工作。明确企业中心、苏海产业经办人、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合作银行的专门经办人和分管负责人,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3天内的日综合费率为0.2‰;超过3天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0.3‰。应急转贷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10天。
第十二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及调度便捷,苏海产业需在5家合作银行分别设立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每家账户资金1000万元(合作银行给予最优惠存款利率),首次设立专用账户的5家合作银行由苏海产业商企业中心选定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以后每年存入专用账户资金按照各银行开展应急转贷业务量进行调整。为方便业务办理和确保资金安全,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单笔应急转贷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0%以内。以单户2000万元以下为主,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超过4000万元的大额资金应急转贷申请,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区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按流程审批。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企业向区工信局企业中心提出申请,按要求准备好所需材料。企业中心对企业的申请资格和信用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将申请材料转送至相应合作银行。
第十五条 银行审核。合作银行收到转送的应急转贷申请后,视同企业贷款已经结清,提前进行贷款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并同意续贷的,在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上签署续贷承诺意见,并签字盖章后送苏海产业公司。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并不同意续贷的企业,银行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向区工信局企业中心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苏海产业审查。在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苏海产业要结合对企业的核查情况,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划拨资金。根据合作银行提供的应急转贷资金划拨联系单,由苏海产业从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和申请企业。
第十八条 偿还贷款。应急转贷资金到账后,贷款银行需实时扣还申请企业所欠贷款。
第十九条 重新发放。贷款银行在企业归还贷款后,应在3日内向企业重新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收回本息。贷款银行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将企业借用的应急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划转到原应急转贷资金账户。
第六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苏海集团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对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应急转贷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要督促相关合作银行依照承诺办理应急转贷手续,及时划转应急转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苏海集团每半年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资金专款专用、应急转贷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应急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区征信管理系统,3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错或者违约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损失,合作银行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取消该银行享受区政府扶持政策及区级评优和申请各级财政资金补贴的资格,并与财政资金存放调度挂钩。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收入,缴纳相关税费、扣除相关运行费用后,盈余部分充实应急转贷资金。当有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时,缴纳相关税费、扣除相关运行费用后,由出资单位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七条 应急转贷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的净资产按各方实际入股比例返还原出资方。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抵押事项时,由区企业中心提供情况说明材料,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榆区中小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政办发〔201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