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65/2020-00360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赣榆区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06-19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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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日前,市医保局联合市民政局等7部门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我市医疗救助对象与救助标准,统一全市医疗救助政策。该《通知》将于今年8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和拓展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困境儿童,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

拓展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

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将按照对应标准给予救助。

拓展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70%的报销比例予以救助。

一个年度内,重点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限额为20万元,其中门诊合规医疗费用限额为600元;拓展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限额为10万元。医疗救助限额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救助标准不降低;未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对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前三款救助标准的30%支付其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

针对各类医疗救助对象该如何认定问题,市医保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建档立卡中的低收入人口认定由扶贫办负责,特困职工认定由总工会负责,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各部门认定之后,将相关信息交由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享受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