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65/2019-00437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赣榆区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12-18
信息名称: 八类困难群众区内住院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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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困难群众区内住院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一、享受的共性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享受对象为所有参保城乡居民)


起付线

报销比例

成年居民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

起付线以上至30万元

起付线以上至10万元

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

一级及以下

200

85%

95%

90%

二级

400

75%

85%

90%

三级

800

70%

80%

90%

转外就诊

1000

医院等级

75%

90%

(二)大病保险(享受对象为所有参保城乡居民)

政策依据:《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的通知》(连医保【2019】79号)

保费:65元/人/年

报销比例:对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再报销,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进行结算。

报销范围

起付线

费用段

报销比例

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费用

1万元

1-5万元

60%

5-10万元

70%

10-30万元

80%

二、困难群众倾斜政策

(一)大病保险(享受对象为建档立卡的收入人口)

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0000元降至5000元,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患者提高10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二)医疗救助(享受对象为七类困难群体)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连云港市赣榆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赣民保【2017】204号)

1、救助比例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75%比例给予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80%比例给予救助。

2、救助封顶线:救助对象住院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6万元。

(三)扶贫大病特惠保(区扶贫办和人寿保险公司,享受对象为建档立卡的收入人口)

1、保费:20月/人/年。一般贫困户参保对象保费由区政府承担;低保贫困户参保对象保费由市、区各承担50%。

2、报销比例:一般贫困户参保对象补偿标准为在新农合大病住院合规费用分段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5%;低保贫困户参保对象在扣除已报部分外,剩余合规费用按100%给予补助。每一参保对象年度大病费用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特定大病诊疗启动费。参保对象初患40种重大疾病之一的,一次性定额给付2000元诊疗启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