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65055/2020-00386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赣榆区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0-06-28
信息名称: 关于区人大第一届四次会议第13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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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人大第一届四次会议第13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区人大第一届四次会议第132号建议的答复

田江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重症患者平时用药扩大报销比例和报销品种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医保报销范围方面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省统一的《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2019年版)》。县级医保经办部门无调整该目录权限。

下一步,医疗保障局将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此类问题。

二、关于制定灵活多样的惠民政策方面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市级统筹,执行市统一的医保政策。目前,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日益完善,通过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发挥三重制度保障作用,梯次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基本医保制度公平普惠保障待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二是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解决参保居民高额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0000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分段支付。具体基金支付标准为:10000元(不含)—5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60%;50000元(不含)—100000元(含)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70%;100000元(不含)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80%。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0000元降至5000元,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患者提高10个百分点。三是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特困供养人员和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封顶线16万元以内按80%比例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25种重大疾病患者、特困职工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封顶线16万元以内按75%比例救助。特困供养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400元。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连云港市赣榆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8日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