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163/2023-00010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6-25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赣榆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企业选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赣安办〔2023〕32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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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榆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企业选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赣榆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企业选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园区),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赣榆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企业选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赣榆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企业选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企业的选树和管理工作,选树活动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选树对象为在赣榆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种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第四条 选树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区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推荐1家企业作为区级示范企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第五条各镇(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开展本地区示范企业选树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负责各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区级示范企业选树:

区应急局负责选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工贸示范企业;

区住建局负责选树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示范企业;

区交通局负责选树道路运输、港口示范企业;

区工信局负责选树船舶修造示范企业;

区发改委负责选树电力示范企业;

区商务局负责选树成品油、大型商场超市、餐饮业、住宿业等重点商贸流通行业示范企业;

区文广旅局负责选树旅行社、A级景区、文化娱乐示范企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选树农业、渔业、农药生产经营示范企业;

区民政局负责选树社会福利机构示范企业;

区卫健委负责选树医疗卫生机构示范企业;

区国资委负责选树区属监管示范企业。

第三章 选树条件

第七条 区级示范企业原则上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或达到相当行业标准条件)及以上企业中选定。

第八条达到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的或被评为国家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可优先推荐为区级示范企业。

第九条安全生产创新举措在区级以上层面得到表彰或推广的,经推荐部门认定,应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经推荐部门认定,

可以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树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企业:

(一)未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合法手续的;

(二)三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一年内因违法行为受到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情形,不宜选树为示范企业的。

第四章 选树程序

第十二条每届示范企业选树前,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印发本届示范企业选树通知,并公布示范企业选树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交材料:

(一)《区级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附件2);

(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区级示范企业自查评分表》(附件4,具体评分标准由区各部门依据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在自查评分表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区各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认定并公示,将认定结果(《区级示范企业认定意见表》,附件3)报至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审核通过的示范企业统一进行

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通报挂牌表彰,示范企业优先推荐参加赣榆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广示范企业在标准化建设运行、安全教育培训、重大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充分发挥企业在行业领域内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企业认定资格:

(一)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下同)或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三)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认定资格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受到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不适宜保留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级示范企业申请表

2.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样本)

3.区级示范企业认定意见表

4.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区级示范企业自查评分表

附件 (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