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163/2023-00008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2-18
信息名称: 关于划定赣榆区森林防火区和规定防火期的通告
文号: 赣森防办〔2023〕6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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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赣榆区森林防火区和规定防火期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赣榆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特划定了赣榆区森林防火区和规定防火期,现就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高火险区

黑林镇、班庄镇、塔山镇、厉庄镇、石桥镇、金山镇、吴山林场、抗日山文旅产业园管委会、夹谷山地质公园等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见附件)。

三、森林防火期

我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其中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5月10日以及每年的冬至、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五一、中秋、重阳等传统民俗拜祭日期间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

四、野外用火规定

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5、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等;6、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野外用火相关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赣榆区重点森林防火区划定卫星影像图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