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948/2019-00019 分类: 30
发布机构: 石桥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0-31
信息名称: 石桥镇规范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
文号: 石政发〔2019〕17号 主题词:
内容概述: 石桥镇规范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n\n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治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围绕整治和打击各类违法、违纪、违规侵占集体资产资源行为,全面规范村级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集体经济发展,现制定规范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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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桥镇规范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

石政发〔201917

石桥镇规范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治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围绕整治和打击各类违法、违纪、违规侵占集体资产资源行为,全面规范村级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集体经济发展,现制定规范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

一、 摸清现状、掌握底数,全面查清集体资源。

各村在全面清查集体资源的基础上,实行集体资源“一图一表”动态管理,统一标明承包主体、取得方式、经营范围、承包期限、单体实际丈量面积、合同约定面积、资源现状、主体变更等要素,重点查清集体所有的承包土地、沟渠塘坝、四旁荒地、山林土地、河道滩涂、海滩虾塘以及其他类别资源现状,查清合同交款面积与实际丈量面积是否一致,对测绘面积和合同面积悬殊较大的村级资源,组织农经中心、片、村人员进行重新丈量核实。

二、 分类施策、整治到位,全面清收陈欠费用。

1、私自侵占,违规占用集体资源,要坚决整治退还到位,按照侵占期限面积,按时间段收取资源占用费,2016年及以后年份按面积小于3亩的每年每亩收占用费不低于300元,面积大于等于3亩小于5亩的每年每亩收占用费不低于400,面积大于等于5亩的每年每亩收占用费不低于600,2016年前按5年一个时间段,每个时间段每亩每年可下浮50元结算占用费。补交费用后,村集体收回资源重新公开发包,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户可以优先承包。

2、承包合同已到期未让出继续违规占用集体资源的,要坚决收回重新公开发包,对原合同期内欠交的承包费限期补足,超出期限按照占用的面积和期限,收取资源占用费。对于面积大于等于5亩,未从事粮食种植的地块,收费标准按照本村及周边土地流转价格计收,其他情况收费标准参照第1条计收。

3、承包期限长的合同,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对超出30年期限的要调整到30年为限,如承包费一次性交清的,将超出30年以后年限的承包费按照村借款计息(不超过月息1.5%)结算给承包人。

4、无期限合同一次性买断的资源,应属无效合同,违法买卖,原则上应终止合同,收回买卖资源,如因承包费一次性交清,集体经济困难,暂无财力收回,可调整承包期限,以最长30年为限,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已经履行的承包期限内承包费价格参照第1条计算,剩余承包费按村借款计息退还承包户。

5、承包价款过低,与同期市场价差距较大,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原则上应终止合同收回资源重新公开发包,如确因收回困难,必须调整承包价格,其承包价应参照相邻村庄同类别地块同期价格计算承包费,并废除原合同,重新签订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27年。

6、经实际丈量,合同面积与丈量面积不符的资源按实际丈量面积为准,对多出的资源,从合同承包起始日算起,加收多出部分承包费,收费标准:如原合同价格、条款、期限合理规范,按照原合同价格计算承包费;如原合同价格过低,则按照第5条标准执行,补足多出的资源承包费后,应按丈量面积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7、规范养殖用地管理,对承包期限超过30年或无期限卖断的,要调整到不超过30年为限,已签合同超过30年或口头合同超过30年的,要重新签订合同,合同起始日以原合同起始日向后推30年为限,已一次性交款或买断的将30年以外剩余年限承包费按借款计息退还农户,承包价款过低或无偿使用的要坚决调整承包价款,标准按照第5条执行,对以养殖区名义承包、买断或占用但长年闲置的养殖区要限期清退。

8、以承包关系兴办企业占用集体资源或圈占土地的,要规范管理,承包期限超过30年的应调整到30年为限,对占用的土地资源除应交足国家税金外,还应向村集体交纳承包费,承包价款过低或无偿使用的要调整承包价格,标准按照第5条执行,对闲置或未建的土地资源要限期清退。

9、对村内废弃沟、渠进行私自填埋,未经村集体公开发包村民私自圈占使用的村级资源,要规范相关手续,补缴承包费用,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年限不超过2027年。

10、已卖未建的宅基地,凡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一律不得新建房屋,并要限期退还集体,所交款项可以按照借款结息退回,坚决杜绝转买转卖。

11、对以上10类承包占用资源,按照不同类别全面清收欠交费用,各村清理欠款必须严格按照《石桥镇强化村级“三资”管理实施方案》(石委发[2019]1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坐收坐支,现任村干部欠交承包费的必须现金交纳,其他承包户如有村集体欠款,要核实清楚,可以用欠款顶交承包费,但只限本人欠款,不得使用他人欠款顶交承包费。

三、纠废并举、依法管理,全面规范经济合同。

结合清理资产资源,对村级各类经济合同全面梳理排查,认定显失公平合同、无效合同、违法违规合同、应签未签合同等问题。

重点核查合同约定履行情况,改变用途以及私自转让行为,统一规范制作合同文本,强化合同管理。对于村民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恶意欠交,拒交承包费用的,要限期补齐;对显失公平合同,协商修正或依法终止,对各类无效合同,坚决依法取缔终止;对有承包经营行为,承包价款符合市场行情但没有合同约定的,不论资源面积大小,必须补签合同,规范到位;对于事实清楚,拒绝整改的,依法提起诉讼追索,对形成的违法建设或非法经营,强行拆除,对造成集体损失的依法追缴。

四、对标对表、先查先改,党员干部带头示范。

坚持党员干部带头,村党组织书记、村负责人要主动带头,先查先改,主动查纠在承包侵占集体资产资源方面存在的问题,放出样子,当好示范,要把村“两委”班子成员、干部亲属、党员列入查改纠治的第一方阵,先查一步,先改一步,先治一步。村“两委”班子成员及近亲属要主动查纠是否存在侵占集体资产资源行为,是否带头自觉履行合同,要主动退还或纠正多侵多占集体资产资源。离任村干部也要主动查纠是否侵占集体资产资源,是否履行合同。

党员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村负责人),违规占有占用集体资产资源的,要主动整改到位,补齐上交费用,上交不当得利。对拒不整改或对抗整改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五、强化领导、跟踪督查,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镇三套班子成员包村,全面参与推进资源清理整治工作,各村成立由村负责人任组长,“两委”班子成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广泛吸纳党员和村民代表参与资源清理整治工作。各村要结合实际制定清理整治方案,方案要经过村“一委三会”议事程序讨论通过,同时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镇纪委要加强执纪督查和问责,对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等行为,发现一起,追责一起,对清理整改工作过程中存在规避,徇私舞弊,虚假瞒报,敷衍应付等失职渎职行为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对清查过程中发现影响较大的涉黑涉恶线索,群众反映强烈的,提请区扫黑办立案调查。

本指导意见由石桥镇农经中心负责解释。

石桥镇人民政府  

2019614


石政发〔2019〕17号石桥镇规范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190614(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