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我区区域供水工作已经全面完成,实现了农村与城区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的城乡一体化供水。目前农村供水价格执行的是2018年制定的试行水价,为完善城乡区域供水价格政策,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区供水运行实际情况,我委拟重新核定农村供水价格,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促进节约用水。
二、定价依据
(一)《江苏省价格条例》
(二)《江苏省定价目录》
(三)《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四)《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33号)
(五)《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6〕5号)
三、目前农村执行的供水价格
单位:元/立方米
分类 |
基本水价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到户水价 |
居民生活用水 |
2.50 |
0 |
0.20 |
2.70 |
生产用水 |
2.80 |
0 |
0.20 |
3.00 |
特种行业用水 |
3.40 |
0 |
0.2 |
3.60 |
四、其他县区城乡供水价格情况
目前,市区、灌云县、灌南县都实行了城乡统一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分别为2.97、2.95、2.85元/立方米;东海县的城区、乡镇规划区、农村分别实行不同的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为2.95、3.10、2.70元/立方米。
五、 初步方案
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完善区域供水价格政策,区域供水实行同网同价。因此,在农村与城区供水实行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后,应实行统一供水价格。我区城乡区域供水价格仍按赣价规〔2016〕29号文件核定的价格执行,即:
单位:元/立方米
分类 |
基本水价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到户水价 |
居民生活用水 |
1.60 |
1.15 |
0.20 |
2.95 |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
1.70 |
1.15 |
0.20 |
3.05 |
生产用水 |
1.88 |
1.25 |
0.20 |
3.33 |
特种行业用水 |
3.40 |
1.25 |
0.2 |
4.85 |
为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建设节水型社会,抑制超量消费,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单位:元/立方米
分类 |
阶梯 |
阶梯用水量 |
基本水价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到户水价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 阶梯 |
年用水量≤168立方米 |
1.60 |
1.15 |
0.20 |
2.95 |
第二 阶梯 |
168立方米<年用水量≤276立方米<> |
2.40 |
1.15 |
0.20 |
3.75 |
|
第三 阶梯 |
年用水量>276立方米 |
4.80 |
1.15 |
0.20 |
6.15 |
六、保障措施及相关事项
1、对每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户可凭户口簿原件或所在社区(村委会)证明,经自来水公司验证确认后执行,每增加一人,在第一阶梯内每人每年核增48立方米用水量,超过部分按政策执行阶梯式水价。
2、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或区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用户,其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用水量到户价格凭证减半收取(即1.47元/立方米)。
社会各界对上述价格方案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月20日前反馈给区发改委价格和收费管理科,联系电话:86033915,电子邮箱:gyfgwjfk@126.com。
连云港市赣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