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检查工作中发现:连云港炳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注销。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我局现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注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该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赣榆区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连云港市赣榆区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