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安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全区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区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组织侦办重大刑事、经济犯罪案件,负责侦办上级交办和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严重犯罪案件。
(四)负责全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协调处理重大治安事故。组织、指导、监督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承担国籍、出境、入境及外国人在我区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协调全区消防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等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来我区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区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全区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等建设。
(十三)制定全区公安机关经费、装备、被装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组织实施相关保障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同国际刑警组织、外国警方及港澳台警方的交往和业务合作。
(十五)制定全区公安机关人员教育培训及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六)制定全区公安机关队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实施全区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全区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组织实施全区公安机关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七)承担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