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42X/2021-00008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7-26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文号: 赣农发〔2021〕117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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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各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农技中心):

近年来,省农业农村厅、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陆续下发了《关于严格生猪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20〕8号)和《关于强化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动监〔2021〕2号)等文件,规范了生猪产地检疫程序,提出了凭非洲猪瘟检测阴性报告跨设区市、跨省调运生猪的政策要求,但在贯彻落实中仍发现检疫不规范等不少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官方兽医产地检疫出证行为,化解履职风险,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产地检疫现场检查

(一)检查要求。必须由官方兽医到现场检疫,不得到申报点检疫出证,协检员不再从事生猪产地检疫工作。

(二)留存照片或视频要求。留存带有时间、地点标记的照片不少于5张(必要),视频2个(非必要)。主要要求:

1.拍摄承运车辆的空车视频或空车照片:在载猪前要将准备出猪的养殖场(户)连同空车一起拍进去,且空车是整车空仓;

2.拍摄承运人、车牌号、车辆备案表、官方兽医的照片1张;

3.拍摄包括生猪从猪台赶出信息的照片1张

4.拍摄官方兽医现场检疫视频或照片:包括官方兽医和养殖场有关人员、装好猪的承运车辆和检疫现场标志物(如养殖场户),须显示装猪后全景;

5.拍摄包括2个耳标号信息的照片1-2张;

二、关于非洲猪瘟检测

(一)样本要求

1.采集样本为待出栏生猪的血液样本;

2.每个待出栏圈随机采集不低于2头,每批次采集总数不低于5头;

3.样本送样时应注明采样生猪的圈舍号和耳标号;

4.非同一头生猪采集的血液样本可以混样送检,具体混样数量须根据检测机构使用的试剂盒说明书而定。

(二)检测机构和试剂方法要求

检测机构原则上应为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授权的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或社会第三方实验室(具体名单见附件1)。

检测试剂方法应当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牧〔2019〕3 号)和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的要求,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者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三)检测报告有效性要求

1.检测报告时限必须为调运前7天内采集样本的检测结果;

2.检测报告中应注明:检测项目、检测试剂厂家/批号、检测方法、结果判定依据、样本检测结果和阴阳性对照结果等能够判断报告有效性的相关信息;

3.检测样本编号中应注明生猪耳标号等能够将样本与待检生猪一一对应的信息。

各镇产地检疫报检点在受理生猪产地检疫申报时,对养殖场(户)提供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视为检测报告无效,不予受理。

三、工作要求

请各镇官方兽医严格按照本通知文件要求,加强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法制底线意识,做好辖区内产地工作,不得买卖票证,不得“隔山”开证,不得未检疫就出证,保障我区生猪产地检疫规范化开展,若后续部、省、市文件有关要求与本文件要求有所抵触的,以后续部、省、市文件有关要求为准。


附件:

1.江苏省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资质工作实验室和社会第三方实验室名单

2.非洲猪瘟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名单


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6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