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扎实推进“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充分发挥正面案例示范激励作用,赣榆发布首批市场领域“两轻一免”典型案例。
近年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创新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建立“教育警示+规范指导+信用承诺”工作机制,将执法重点由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预防,通过柔性执法引导经营主体强化自律意识。2025年一季度办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案件22件,为监管对象减免罚金110余万元,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彰显了执法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部分案例公示如下:
案例一 2025年初,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青口镇某果蔬经营部销售的香蕉存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经查,该商户系首次违法且无主观故意,进货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完整提供产品溯源凭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召回问题产品并提交整改报告 本案办理过程中,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约谈指导督促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购销台账管理,同时以“零容忍”态度溯源追踪问题香蕉上游供应商并移交属地监管部门协查,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行、警示一片”的治理效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生动实践样本。
案例二 2025年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金山镇某商店销售的15瓶复合果汁饮料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该批产品系商家疏于管理未及时下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之规定。 本案办理过程中,鉴于该经营者属首次违法,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进货来源,并立即整改下架问题产品,涉案货值较小,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适用条件,区市场监管局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理念,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加强食品安全自查管理。
案例三 2024年底,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12345举报,依法查处沙河镇某贸易公司冒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名称违法案件。该公司将普通粉丝商品价签标注为山东省烟台市特产“龙口粉丝”进行销售。作为全国知名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在品质、工艺等方面具有特定地域保护属性,该公司通过伪造商品标识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其构成混淆行为。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依法从轻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商品价签作为消费者快速识别产品的重要载体,擅自嫁接知名商业标识不仅破坏市场秩序,更侵害消费者权益。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地理标志等商业标识受法律严格保护,要杜绝“搭便车”“傍名牌”等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案例四 2024年底,区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热线投诉工单查处海头镇某水产企业食品标签造假案。该企业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虾仁及凤尾虾,产品标签虚构生产商。依据《食品安全法》,该行为构成标签虚假违法。鉴于企业配合整改,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从轻处罚:没收未售虾仁及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并责令改正。 本案通过平衡执法力度与营商温度,避免“小过重罚”,督促企业筑牢食安防线。处罚信息已依法公示。
案例五 2025年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12345平台举报信息,对海头镇某电商企业销售净含量不足的预包装海鲜产品展开调查。经查,其销售的大虾标注净含量500克,实际仅475.8克,且网页宣传与实物严重不符;另有多款预包装海鲜产品未标注净含量,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鉴于企业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依法作出从轻处罚: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86万元的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坚持普法教育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市场公平,同步开展普法宣贯,督促企业规范产品标签及宣传内容,筑牢诚信经营防线。消费者若遇类似问题,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维权。